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者,制定的什么?
 
  以《会计法》为主体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4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调整对象
 
  3.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1.制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最高立法机关2.调整对象
 
  3.构成:《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制定时间:1985年1月21日通过, 1985年5月1日施行。
 
  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4.地位:《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5.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6.主要内容: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2)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3)会计核算和(§4)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5)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6)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会计行政法规——非“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者:国务院——全国最高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某些方面
 
  3.制定依据:《会计法》
 
  4.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者:国务院财政部门
 
  调整对象
 
  构成: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形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企业会计制度》200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2007《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96、《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同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前三层次:效力逐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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