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核算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一)编制基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签署及责任主体: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签章的主体及签章的方式一定要掌握。
  
  (三)编制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编制依据不一致”表现在单位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如某些单位出于不同目的编制几套依据截然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报给税务部门的是经营业绩差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少交税;报给银行的是经过粉饰、业绩好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获取贷款。
  
  ◎此处容易考判断题,切记: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不允许根据不同主体提交不同的财务报告。
  
  (四)对外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五)审计: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某些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例】《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对年度中间成立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为第一个会计年度,第二年仍应从l月l 日起至l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一年的会计报表中,应加以注明。
  
  (二)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会计记录的文字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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