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农牧业项目管理办法
*9章 总 则*9条 为了加强财政农牧业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体系,确保财政农牧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农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农〔2005〕104号)、《乌兰察布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乌政办发〔2013〕26号)和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农牧业项目指由农牧业科管理的上级下达或市本级安排需要市级分配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农牧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保证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及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 农牧业项目专家库由农牧业科组建并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面向自治区、市本级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学会、协会及社会中介或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选择,专家分为种植类、养殖类、水利类、林业类、财务类等。
第五条 专家候选人应首先填报“专家资格申请审批表”,经审查合格后被聘为专家库成员。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工作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学术造诣较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多年,并在其相应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及标准;
(四)自愿参与项目评审工作,敢于直言不讳提供正确意见并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五)社会责任心强,热心评审论证事业,身体状况良好,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评审论证工作质量。
第七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专家;
(二)依法对评审事项提出独立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享受参加评审工作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评审工作内容涉及工作单位或个人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利益相关者或收受其财物,不透露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的任何信息;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和客观科学地进行评审论证工作;
(四)对所提出的评审论证意见和建议署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接受农牧业科的监督和管理;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专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 拉帮结派,左右专家,操纵评审的;
(二)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经考核不胜任评审论证工作或给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
(三) 收受利益相关者财物并为其谋取私利或透露有关评审论证工作信息,给项目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接受评审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评审论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 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评审论证工作的;
(六)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三章 项目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项目库根据自治区下达项目资金总额度、单个项目支持额度、项目申报控制数组建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各旗县按照项目申报控制数和实际上报数1: 2的比例上报项目,组建项目库。
第十二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
(一)由财政部门单独管理的各类上级下达或市本级安排需要市级分配的项目资金;
(二)由财政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管理的各类上级下达需要市级分配的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类管理。按照项目类型对项目库实行归口管理;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统筹相关涉农资金,重点安排有利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项目;
(三)跟踪问效、加强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四)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对项目库适时进行补充、调整和清理,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项目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 旗县财政部门对组织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 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小于50万元的,经旗县初审后直接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单个项目额度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市级抽组人员对旗县初审项目进行实地查看后,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应由专家评审论证的项目或活动,按本制度规定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对一些特殊评审论证事项,可以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评审论证工作。
第五章 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根据评审论证项目的专业性质,由项目工作人于评审工作开始前5小时从专家库中现场随机抽取3~7名专家,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组成专家组;
(二)专家到达指定评审地点后,签订评审保密协议,并将通讯工具交与工作人员代为保管;
(三)评审工作开始时,将专家按业务范围分成若干小组,各推选产生专家小组组长1名,并由专家小组组长主持评审论证工作;
(四)专家小组组长对评审结论的公平、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专家小组组长负责对各位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汇总,组织小组内讨论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六章 项目审定
第十九条 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小于50万元的,评审意见提交分管局长、局长审定;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评审意见提交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审定结果由财政部门单独或会同业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超过500万元的报市长。
第七章 项目公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示的对象和内容:
(一)专家对项目评审论证的结果。项目评审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不及格(C)三类。
(二)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单位、资金数额等。
第二十二条 公示的范围和形式:
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内容,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公示期限为7天。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扶持的,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反映有影响扶持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扶持资格,按专家评审结果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赴旗县开展绩效考评或项目检查验收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农牧业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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