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日前联合下发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推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做出部署。
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应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共同监督为原则,突出残疾人服务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设立受益面广、受益对象直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面向残疾人的服务谁是购买主体?意见明确指出,主体是承担残疾人公共服务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购买资金主要是既有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残疾人事业方面的资金,统筹解决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所需资金。
哪些机构可以承接此类服务?根据意见,购买工作应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鼓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所属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并逐步推动其职能的转变。
意见还提出,根据当前残疾人服务实际,各地可选取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抢救性康复、残疾人康复辅具配置(辅助器具适配)、残疾人照料服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劳动者就业培训与岗位提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服务项目集中开展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服务项目范围,并逐步总结经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
此外,意见强调要健全监管机制,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发挥残联组织作为重要的第三方的作用,加强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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