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绩效目标编制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 预算部门根据政府或部门制定的规划和下达的工作任务设定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满意程度及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要求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二、绩效目标审核实行财政部门与第三方评审结合。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部门编报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在部门预算“一上”编报完成后,财政对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部门预算“一下”时反馈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在部门预算“二上”编制时,相应调整编制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值等,并报财政部门复核。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关系民生项目或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实施第三方评审制度,采取组织第三方专家、中介机构及社会相关人士参加评审的方法,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及公信度。
三、充分发挥预算绩效目标重要作用。确定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其标准值,根据需要逐步编入政府预算,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相关预算部门执行。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批复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财政监督和政府效能建设、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逐步推进预算公开、绩效目标实施完成情况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文章来源:镇江财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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