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要求,不断提高我市会计人员的执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现将我市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所有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在我市从事各项会计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中央及省直和外地驻镇单位的各类持证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培训形式
  2014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学习培训,集中考试的形式。网上培训需注册,可以采用网银注册或者学习卡注册。网银注册由考生自行在网上报名缴费后取得,学习卡注册可以由会计人员在各培训点完成现场报名手续后取得。培训费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内收取。网上报名的考生如需交费凭证可在规定的时间到相对应的报名点领取。
  学员报名后,可登录镇江市财政局网站 http://czj.zhenjiang.gov.cn 或登录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网站http://zjkj.edufe.cn 进行“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网络培训服务电话:4000-100-999(免长话费)。
  三、培训时间
  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2014年7月20日始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报名工作从7月20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各报名点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双休日休息,网络报名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正常进行。
  集中考试时间定为8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成相应学习考核内容,并需同时参加今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培训内容
  培训考核内容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各级别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共设置24个课时,其中,考试为4个课时,必修为14课时,选修为6课时。学员修满规定学时后可申请考试,考试内容为选学必修课内容。学员登录本人学习系统后,可以结合自己的职称以及岗位专业需要,选择学习相应的课程界别,并选择该级别课程当中的相关必修课,也可在该级别的课程中跨类选择学习,但须完成规定课时。课程级别一经选择,将无法更改。
  五、集中考试
  考试为集中机考,由各培训点组织实施,镇江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会计人员在完成规定课时后,在各培训点规定考试时间段内自主选择考试具体时间,自行打印准考证,并携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当场提交成绩,合格人员当场确认当年相应级别成绩
  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考手续,申请一次性补考。
  六、免试管理
  凡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持证人员,报名完成后,需完成网上规定学习课时及考核,可不参加集中考试。网上学习结束后,于2015年1月4日至31日凭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报名点办理相关手续。
  当年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经申请批准同意后,可在第二年补学以前一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并参加相关考试,但申请延期培训不得超二个年度。
  七、工作要求
  (一)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外地驻镇企业和市直各外商投资企业)、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丹徒区的考试工作由市直考点负责,各辖市负责本地会计人员的考试工作(报名点地址附后)。
  (二)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确保培训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取得预期的效果。
  (三)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通过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四)各地财政部门应督促和引导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积极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及档案管理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及时通报用人单位。连续二年不参加的会计人员冻结其会计档案,并不得办理会计证的调转、变更及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
  (五)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及时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相应信息导入管理系统并反馈学员用人单位。市财政依据相关工作要求及考点管理办法进行年度会计管理考核。
 
  镇江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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