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税务局对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2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确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具体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确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具体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
(一)适用范围《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
(二)具备条件
《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同收取价款。
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有关规定,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只能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而为产品售后、维护、升级等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允许与技术转让合同混同,必须单独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已超出了技术转让必要的技术服务与指导事项,与技术开发并无紧密关系。如果将其列为税收优惠范围,则对鼓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执行时间
《公告》规定,本公告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公告》规定,本公告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由于对文件存在不同的理解,因而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对该问题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已进行了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公告》规定从2013年11月1日起,以前已作税收处理的,可以不作纳税调整。
尽管身处尘世,也请出世几秒:
当喧嚣的生活,随白天如潮水般退尽,心情便浮现出来,沉睡的往事醒来,像岸边的鹅卵石,露出水面的小岛,天际的海市蜃楼,或许你也在想,如果时间真的回头,我们还拥有什么

扫一扫微信,关注*7财经资讯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辽宁葫芦岛市纳税人学校到兴城市局授课 2014-11-06
-
辽宁葫芦岛市局全面做好大企业全流程风险管理工作 2014-11-06
-
辽宁龙港区局全力打通便税服务“最后一公里” 2014-11-06
-
辽宁葫芦岛市局突出“三个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014-11-06
-
辽宁葫芦岛市局强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2014-11-06
-
辽宁兴城市国税局:便民春风沐浴临海产业区 2014-11-06
-
辽宁辽滨区局“四步走”率先开通微信公众平台 2014-11-06
-
辽宁车购税分局多举措宣传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新政策 2014-11-06
-
辽宁辽滨区局落实首问首办工作走“小清新”路线 2014-11-06
-
辽宁盘锦市国税局以“三个突出”推进绩效评估分析工作落实 2014-11-06
-
辽宁盘锦市国税局辽滨区局“专题辅导室”为“首问首办”添亮点 2014-11-06
-
辽宁朝阳市国税局开展志愿服务引导交通文明 2014-11-06
-
辽宁朝阳市纳税人学校举办小微企业政策培训班 2014-11-06
-
辽宁朝阳市国税局“精文减会”显真功 2014-11-06
-
辽宁朝阳市国税局“五项举措”全面提升工作质效 2014-11-06
-
辽宁朝阳市国税局“五项举措”全面提升工作质效 2014-11-06
-
辽宁朝阳市国税局扎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2014-11-06
-
辽宁朝阳市国税局“四个注重”全面提升稽查质效 2014-11-06
-
辽宁省局何力总经济师到市局督导调研组织收入工作 2014-11-06
-
辽宁省局何力总经济师到市局督导调研组织收入工作 2014-11-06
-
辽宁市局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 2014-11-06
-
辽宁全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核查工作取得显着成果 2014-11-06
-
辽宁市局机关举行“光盘行动”签名活动 2014-11-06
-
辽宁市局组织志愿者参加创建文明城活动 2014-11-06
-
辽宁市局[*{a}*]到通明山村慰问困难群众 2014-11-06
-
辽宁省局利用纳税人学校平台宣传“首问首办”责任制 2014-11-06
-
辽宁省局[*{a}*]陈绍国同志再次来我局督导教育实践活动 2014-11-06
-
辽宁高宏军局长节后视察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 2014-11-06
-
辽宁我局以绩效考评推动“首问首办”责任制落实 2014-11-06
-
辽宁我局以小“看板”发挥大效力 2014-11-06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