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低值易耗品的价值?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在新会计准则下,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应规定为多少呢?
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通常指一年以内),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基本不变。在具体管理时,在界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觉得很难区分。企业是不是需要编制一个固定资产目录来规定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呢?这个目录是否就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卡片呢?
现行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的规定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规定有没有冲突,对税务尤其增值税方面有何影响?
答: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一样,而低值易耗品同样也都指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因此,企业的相关资产是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根据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判断。从税务的角度分析,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低值易耗品,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固定资产的扣除要通过计提折旧,按规定分若干年在税前扣除,而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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