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多处门店已经预缴税款该如何申报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财税实务问答》编辑:
您好!小李是一个体工商户,在A市B区经营某服装店。2006年小李全年营业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
除经营以上所述的服装店外,还经营该市C区的另一家服装店,全年卖服装服饰收入180000元,购买这些服装服饰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40000元、支付经营用房的房租和各种税费等支出(不含个人所得税)合计38000元,截至2006年底,共预缴个人所得税25000元。
此外,为M服装厂设计服装三次,分别于3月、7月、11月取得设计费3800元、28000元、6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00元、4720元、13160元。小李该如何申报?
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纳税。因此,年度终了,该人士应将多处服装店的收入合并计税,并办理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B区服装店营业收入+C区服装店营业收入-B区服装店成本、费用及支出-C区服装店成本、费用及支出-1600×12=(120000+180000)-[(50000+20000+5000)+(40000+38000)]-1600×12=127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7800×35%-6750=37980元。
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B区服装店已纳税额-C区服装店已预缴税款=37980-3200-25000=9780元
另外,对该人士而言,全年自行申报纳税的总收入将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个项目。其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7800元。
年劳务报酬所得=3800+28000+63000=94800元。
因此,2006年小李的年所得=127800+94800=222600>120000元。
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该人士需要自行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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