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税制(13)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六)行政救济:  日本的税务权利救济,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其中,税务行政救济制度有其独特之处,值得研究和借鉴。日本的税务行政救济制度,称为“行政不服审查”或者“行政不服申诉”,相当于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税务行政不服审查制度,是指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者,以下简称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提出异议,或者向专门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处罚决定的制度。可见,“提出异议”是启动税务行政不服审查制度的*10依据,没有“提出异议”这一环节,税务机关就不会对原来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或者审查,进而决定是否撤销或者变更该处罚决定。  日本实行“二级复议”的体制,即在通常情况下,首先要有“提出异议”阶段,然后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审查申请”阶段。  那么,纳税人可以对哪些处罚“提出异议”呢?主要是就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l)对被认为没有准确申报的纳税人更正其纳税金额;(2)对没有申报的纳税人决定纳税金额;(3)对逾期没有缴纳税金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4)征收加算税;(5)扣押、拍卖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6)其他不利的处罚。  纳税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处罚通知的次日起2个月内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通常是向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署署长(或者国税局长)提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一旦纳税人提出异议,就意味着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产生了争议,由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一一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并就争议进行处理,简单、快捷,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及时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但也有例外,当发生下列3种情形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不提出异议而直接提出“审查申请”:(1)蓝色申报人受到有关所得税或法人税的上述第(1)项处罚的;(2)有关处罚是由国税局长作出的;(3)未得到可以提出异议的说明的。  税务署长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异议后,将就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和书面审理,以确定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负责调查和审理的人员,一般是由税务署长指定的署内专门负责异议案件的工作人员,但这些人员必须与作出该有争议的处罚不存在利害关系,以保证调查和审理的客观、公正。  经过调查和审理,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税务署长(或者国税局长)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罚;理由不能成立的,决定维持原处罚。调查和审理期间,原处罚仍然有效,仍具有执行力。但是,如对因征收国税而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时,则应在对纳税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之后,方能进行。因该财产拍卖可能会给纳税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日本实行二级复议制,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并通知纳税人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依法向隶属于国税厅的专门机构——“国税不服审判所”(以下简称审判所)提出“审查申请”,请求裁决。  此外,纳税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得到税务署长(或者国税局长)就异议作出的决定时,可以直接向审判所提出审查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处罚的,可以选择先复议,然后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法律对一般行政不服案件普遍适用“选择复议”原则。但是,考虑到有关国税的处罚数量大、反复性高和专业性强等特点,日本国税通则法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对有关国税的行政处罚不服,特别是按有关国税法律提起撤销处罚的行政诉讼的,原则上应首先履行复议程序,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然后对税务机关就提出的异议作出的决定不服,须再向审判所提出“审查申请”,对审判所就“审查申请”作出的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这就是日本的“不服审查先行主义”,相当于我们的“复议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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