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直接税制改革方案出台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望眼欲穿的以色列直接税制度改革方案,已于2000年5月4日公布。主要内容: 1.工资税 该国对工资所得实行三税(所得税、国民保险税和健康保险税)合并征收,现行7级累进税率为16.7%、25.76%、29.7%、39.7%、54.7%、59.7%、50%,新规定从2003年起修改为15%、20%、25%、32%、45%、50%、50%。 2.金融资产的收益税 对个人居民的金融资产(包括证券、银行存款与储蓄)获取的利息并入纳税人的其它所得,按适用税率计征,但不得超过利息总额的25%。如果扣缴超过25%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 个人股息所得和出售金融资产的资本利得,一律按25%征税。 3.遗产税与赠与税 现行规定,对净值在50万美元以上的遗产,征收10%遗产税,但新规定对配偶赠的财产,可从应纳税净值中减除。 如全部遗产不能变现,缴纳遗产税存在困难时,可分期缴纳(包括利息)。 4.国际税收 改革后税制将从属地原则改为属人征税原则。对以色列居民,就其世界范围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仍只就其来源于以色列的所得征税。由于此项重大原则的修改,相应对以下问题作出规定: 1.国外的亏损应从国外的所得中减除,减除完的余额,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从以色列来源的所得中减除。 2.建议改进外国税收抵免制度,对未抵免完的可追溯前3年与结转后5年抵免。 3.建议实行受控外国公司(CFC)税收制度,适用于以色列所有的国外公司的消极所得征税,这里所谓以色列所有,是指以色列控股达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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