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会计核算刍议来源:《财会通讯》 2008年第2期作者:唐玲玲 李一萍 董卫红日期:2008-05-19字号[ 大 中 小 ]   继1995年“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颁布以来,财政产陆续又印发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通知等文件,各单位的基建会计核算进一步地得到了规范规范统一和提高。但在日常工作和检查中发现基建会计核算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少数单位的主管财务人员对基建的业务核算比较陌生。虽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的规定的文件已转发到各基层部门,并组织了相关的培训学习,但由于基建业务对于大部分单位而言不是经常性发生,因而没有引起财务人员的重视,单位一旦发生基建业务,财务人员对会计核算工作便无从着手,更谈不上对基建业务的财务管理。  二是个别单位公路建设账没有依照有关规定按每个建设项目单独开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例如,前三年路网建设是以各个县市区交通局为建设单位,而在检查中发现有两个县的交通局的路网项目没有按项目分开核算,等到工程竣工审计时,审计人员也无法分清每个项目真实的决算投资数,资金来源及往来数额,给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三是基建工作与财务的衔接不紧密,财务人员对工程的情况知之甚少,直接影响了基建会计核算的质量。有一些工程已开工并支付了首期工程款,财务人员对该项目的工程批复、设计批复、施工合同等还未曾谋面,工程的财务监督形同虚设;按基建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支出的归类核算是以项目核算内容为依据,而财务人员对核算一无所知,所作的核算也只能凭经验进行,等到竣工决算做“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表”时,才发现平常的核算分类与概算的项目划分完全不能配比,严重影响了报表的准确上报。  四是结算手续不齐全。单位的基建工程进度款支付仅凭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就支付;支付工程款里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时,也未有相关的证明予以证实,而采取直接支付,以致在工程中出现往来账纠纷。  五是项目成本核算不完整。大多数项目在筹建期时,资金来源尚未落实,但从自筹资金又发生了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用、勘察设计、管理费等费用。项目正式开工成立账户时,该类项目资金支出未列入项目的投资支出中,结果造成概算中已安排的勘察设计等支出在单位的会计决算资料中却没有。  六是相当部分的工程竣工决算书上只有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而无执业造价师的审核签字。  针对以上一些单位基建会计核算混乱现象,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9,财务人员应自觉地深入学习了解“基建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等,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等办事,不仅要做好基建的会计核算,还应通过建立内控制度等形成良好的会计监督。  第二,根据财建[2003]724号——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全面反映单个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支出等财务状况。  第三,凡是基建会计上入账的款项都应该有文件(拨款文件或协议)及合同(基建借款)资料提供给会计人员;一切基建用款的工程预付款、设备采购预付款、土地征购、勘测设计、监理等活动均应备有合同,财务人员应主动索取相关文件及合同,以便付款时予以监督。  第四,严格工程结算手续,凭合同及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签字的“中期支付证书”支付工程进度款;对结算中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单位付款时,只认可合同签订方的结算收据,经该单位的充分授权后才能向另一单位付款;工程竣工结算发票除有当地税务局的印鉴外,还需加盖施工合同方的印章。  第五,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依概算口径全面反映基建项目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发生的一切开支。对于在开立基建账户之前发生的支出应转至本基建项目账全面核算,与概算口径保持一致。  第六,按“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具备工程造价自审能力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竣工结算审查,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造价审计,经执业造价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签字的竣工结算才是财务对施工单位结算的最终依据。  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不能代替项目的竣工造价审计。工程造价中的工程结算审核,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工料、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的约束力。凡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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