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应注意的问题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王理生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个体工商户税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难中之难,从目前的个体税收征管现状来看,还存在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又将发生一定变化,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谈谈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一、定期定额征收要严格掌握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课征税款的对象主要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个体工商户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只有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才适用新《办法》,达到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就应该建账,实行查账征收。除此之外,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也可以比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因此,有的地方将全部个体工商户全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甚至将小规模企业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是错误的。                    二、定期定额征收不等于核定税额征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只有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税收核定。核定税额是针对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帐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被迫或补救措施,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对于不需要记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如果不能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就不可能知道如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机关才会在纳税申报之前,对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实行定期定额。二者根本区别在于,定期定额是一种预先的核定,定额确定之后一段时间之内保持不变。但核定征收方式下的税收核定,只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核定征收方式即便需要纳税申报,也是要求在税收核定之前进行,以便为税收核定提供参考,但定期定额制度的申报是在定额确定之后,是结合定额进行申报。                    三、定期定额征收要确保程序规范公开。旧《办法》所规定的定额核定的环节只有四个: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等。新《办法》则将程序拓展为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环节。如果考虑到税务机关在进行定额核定时必须进行典型调查,那么,其环节实际上是七个。由此,可以看出其中新增了定额公示、上级核准、公布定额等三个必经环节,可以说程序更加复杂了。实践中对于定额的核定方法,是基于税务机关的职权,往往要求纳税人单方面承诺,即便纳税人已经签字认可,假如税务机关认为不合适,还可以采用另外方法进行核定,它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一种基于公权力的事实推定,其法律效力本来就有争议。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确保更加规范公开,在核定定额过程中,简化程序、程序颠倒、税收管理员代替纳税人签字等现象应坚决杜绝,否则一旦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必败无疑。                    四、定期定额征收要做好征收方式转换。如果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与个体定期定额户实际营业额相差太远,个体工商户为了少缴税就不愿建账,故意不建账,不进行经济核算, 或者建账密尔不示,借定期定额方式逃税。因此,要处理好建账户与定额户的关系,要防止实行建账管理后税负差别过大,做到以建账抓定额,以定额保建账,定额户税负原则上不能低于建账户,促使其逐步向建账转化,变“要我建”为“我要建”,逐步走向查账征收,进一步减少征税误差。                    五、定期定额征收要防止税收执法腐败。由于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主观行为,有一定的弹性,个体定期定额户为了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的目的,就有可能对税收管理员进行权钱交易。个别税收管理员出于人情、关系、面子,在核定定额时,往往就会不严格执行定额标准,不如实填写调查测算有关内容,通过随意增减费用、毛利率等方式进行人为调节,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在同一街道、同一商品经营情况相近,但定额差距较大的现象。因此,要强化分管个体税收税收管理员的有效监督制约,加强思想教育,定期进行交流,以防止不廉行为产生。                    六、定期定额征收要做好日常后续管理。新《办法》第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可以说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发票等有关纳税资料是税收管理员采集个体工商户涉税信息的主要依据,通过检查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发票等,可以发现个体工商户申报是否属实,否则,即使个体工商户少缴了税款也很难找到偷税的影子,难以找到依据定性其偷税。因此,不要认为只要个体工商户按照定额缴纳了税款就万事大吉,对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要加强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等,做好定额缴纳后的日常后续管理工作。                    作者:王理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郓城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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