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选择来源:涉外税务作者:李淑清龙成凤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建立并完善起来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的今天,弊端也日益暴露,因此,必须对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经济的发展。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二者的法律地位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却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是一部正规的法律。二者的法律地位、效力均不相同,后者要优于前者。税法由于涉及对相关主体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立法机关对其应保持立法权。而行政机关根据授权通过的行政法规有可能导致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内容上的抵触,并使行政与立法的界限模糊。 2.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外国企业一旦以正常方式进入一国国境内,应享有同该国同类企业在国内税收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同等待遇。这一原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外国企业在一国境内享有的待遇低于该国国内同类产业,但现在的问题是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却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外资企业不仅在税率上优于内资企业,而且还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内外有别而且明显有利于外资企业的规定如长期实施下去对内资企业是极为不利的,也有违吸引外资的初衷。它不仅造成了外资企业对内资企业的挤出效应,而且在利益的驱动下也严重扭曲了企业行为,形形色色的“假合资、假外资”即是其表现。据估计,“假外资”占了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的1/3左右。到今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满5年,政府行为、企业行为都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对外资企业我们不能“虐待”,但也不能走另一个极端,过分“优待”。从这个角度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设的情况必须改变。 3.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在税制方面外资企业享受着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反过来就意味着对后者的歧视,这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内外资企业承担的税负不公平,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相差10个多百分点,使得内资企业面临着极为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容易导致内资企业的不满情绪。随着外资企业进入包括服务业在内的我国各经济领域,这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如果不改变,内资企业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窄。因为一般来讲,跨国公司和有实力的外资企业在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与内资企业比较,大多占有一定的优势,如果在税收政策上继续享受特殊优惠政策,显然会使内资企业处于市场竞争的劣势,内资企业的发展必然受到制约。 4.征管成本高,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理论上讲,对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应该是统一的,但在我国因为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享受的减免优惠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两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采取的是两套机构、两套制度的“双轨制”征管形式,绝大多数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都设置了涉外税务局,这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违背了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 5.导致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每年流入我国的外资高达四、五百亿美元,而同时我国对外贸易继续保持顺差,国际收支表现为两账户“双顺差”的不断增大,这不仅造成了与他国的贸易摩擦,而且也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大量引进外资是为了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而现在我国的外汇储备额已近万亿美元,吸引外资的目的应该转向引进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为此,以优惠税制为首的吸引外资政策必须改变,分设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并轨。 改革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设的对策选择 上述种种问题表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并轨,但是,有人担心,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会减少外商对我国的投资热情及投资额,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事实上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早已不是吸引外资的惟一手段。总结世界各国招商引资的经验可以看出,一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9个阶段是靠优惠的财政、投资、金融政策引资,如减免税规定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独立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像新加坡、韩国、我国台湾省等都实行过这些政策。第二个阶段是靠市场前景、商业环境吸引外资。第三个阶段是靠良好的、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即制度环境引资。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经济增长速度一直很高,11象今年上半年GDBR增速达10.9% ,所以应该说,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已经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外商投资于我国看好的是我国的宏观制度环境,而不再仅仅是税收优惠政策。从这个角度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外商对我国的投资。 另外,据2005年1月13日的《中华工商时报》报道,54家在华跨国公司,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可能对跨国公司的影响,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一份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会面临许多挑战,改革道路并不平坦,而制定的改革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对策建议以供参考:1.扩大税基,确定合理的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意味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而且该税法既要符合wT0规则,又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彻底改变目前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收法律、法规的状况。统一企业所得税的关键是要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按照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实际税收负担情况,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当略低于目前内资企业负担的税率水平,在25—30% 之间比较合适。但是,税率水平的整体降低会导致财政收入的下降,不利于国家实施宏观财政政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降低税率水平的同时,必须扩大税基,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不降低甚至提高,消除国家贫富差距加大的情况,而且这也符合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趋势。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的安排要合理。为了保证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利益,平稳地实施企业所得税改革,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时,我们必须确定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的设计,时间不宜定得太长,因为太长的期限对内资企业不公平,而且会削弱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力度。我们可以将过渡期定为5年以内,比如2—3年。 3.税制改革应体现出我国招商引资的重点。鉴于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已十分充裕,今后我国吸引外资的工作重点应明确。对生产性企业普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逐步转为对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国内急需的短缺技术和短缺资源的引进实行重点优惠政策。这样,既符合“宽税基”的改革原则,又有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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