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5-02-13
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节约财政资金,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9条 为规范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资产循环利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节约财政资金,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机构是指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为完成某一特定任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条 省财政厅设立公物仓,负责临时机构运行所需资产的配置、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物仓设在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事务管理中心。由其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工作,代管公物仓财务,单独核算。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闲置、超标准配置、更新的国有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撤销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调入公物仓,以满足临时机构资产配置需要。
第六条 临时机构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与其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原则,按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地配置资产。
第七条 临时机构牵头部门就临时机构运行所需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金额等编制资产配置预算,与专项资金申请一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审核临时机构资产配置申请,提出资产配置意见。
第九条 临时机构所需资产优先通过公物仓配置。公物仓存量资产能够满足临时机构需要的,由临时机构牵头部门与公物仓管理部门签订资产借用合同;公物仓存量资产不能满足临时机构资产配置需要,并由省财政性资金购置相关资产的,所购资产先调入公物仓,再由临时机构牵头部门借用。
第十条 对于大型设备、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配置请求,公物仓不能解决的,应优先选择通过调剂或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临时机构要及时验收,登记入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留用或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临时机构牵头部门负责管理临时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临时机构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建立登记、回收、移交制度,设立实物台账。
临时机构应在每年年底进行资产盘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在临时机构存续期间,从公物仓借用的资产需要处置的,临时机构应当将资产交回公物仓,不得自行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 临时机构不得将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五条 临时机构撤销后,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并将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在一个月内全部交还公物仓。
第十六条 临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临时机构资产的安全完整。临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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