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的意见[试行]
来源:
网校
2015-02-13
各区县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提高微型企业发展质量,推动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2012 年*9次会议要求,经研究,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个转微”)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个转微”的创业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属本市户籍的“九类人群”(含应届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或获得区县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3.拟办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其中创业者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50%;
4.家庭成员未申办过微型企业。
(二)拟“个转微”的个体工商户应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条件:
1.规模达到《微型企业初审工作指导意见》(渝工商发[2011]30号)规定的标准;
2.带动就业7人以上;
3.达到国家工信部对该个体工商户所属行业的微型企业评定标准。
二、扶持政策
(一)“个转微”企业可自愿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企业类型。
(二)“个转微”企业除不享受财政资本金补贴政策外,注册资本金等额(*6不超过10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或其它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微型企业后续培训、创业孵化、“大带小”帮扶等扶持政策均可按规定享受。
(三)申请“个转微”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所提出,不需通过网上预申请,也不需经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及资金评审、公示等环节。
(四)原个体工商户已获得的“著名商标”、 “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经营户”等荣誉,可由转型升级后的微型企业沿用。
(五)“个转微” 企业名称可直接冠以“重庆(市)”市名,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可保留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和行业用语;可保留原名称中的“厂、中心、院、所”等组织形式,其中合伙企业后缀“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责任公司后缀“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六)对同一投资人已申办3个以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允许将其中一个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其余的转办为分支机构,形成连锁经营。该“个转微” 企业可在其名称中突出使用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用语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七)原个体工商户所有的货币、实物(含商品)、知识产权等可作为对“个转微” 企业的出资。其中转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可低于30%.
(八)“个转微”企业可继续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并鼓励其扩大经营领域,从事高新技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生态高效农业等行业。
(九)“个转微”企业如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基本经营条件未发生改变,可继续沿用原已取得的有效前置许可,待完成转型登记后再换发前置许可证件。
(十)自转办之日起三年内,对该“个转微”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年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登记机关可根据“个转微”企业申请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十二)积极引导达到一定规模和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工商所应建立“一对一”的指导服务机制,指导申请人自主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类型,备齐所需文件、材料,顺利实现转型升级。
(十三)个体工商户转办为其他非微型企业类型的,除不享受税收、融资、减免登记年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扶持政策外,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其他帮扶政策,参照“个转微”登记方式办理转型登记。
三、申报审查
(一)提出申请
创业者填写《重庆市个体工商户转办微型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书》)后向原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在地工商所提交。
(二)资格审查
所在地工商所对申请“个转微”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和创业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县局微企科、分管局领导复审和批准。资格审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结果告知
对经审查符合“个转微”条件的,由所在地工商所通知创业者凭《申请书》向登记部门提交登记材料,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四、规范登记
(一)登记方式
“个转微”采取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合并办理方式,做到“三同时”,即:申请人同时提交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材料;登记机关在同一天同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审批;同时发放《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和转型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个转微”转办登记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型后的微型企业营业执照上应标注“微型企业*”标记。
(二)登记材料
“个转微”登记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材料和转办后企业的设立登记材料。经营场所(住所)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交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个转微”企业的投资人仍为原个体经营者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档案管理
登记部门和工商所应加强协调做好相关档案的迁移、合并工作。“个转微”登记完成后,工商所应当按照档案迁移程序向登记部门移送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并制作个体工商户档案迁移台账,备置于工商所永久保存。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申请书》与“个转微”企业登记档案一并装订建档。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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