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5-02-13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受赠单位行为,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1]2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本省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2011年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用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公益性单位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所执行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提供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二)公益性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法规制度:
1.是否专人管理,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2.票据领用记录是否齐全,实际领购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3.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填开的款物与实际接受的款物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相互串用行为;
5.是否存在擅自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
6.对已使用完毕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否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结报核销,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丢失、损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门报告备案。
(三)公益性单位接受的捐赠,是否用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非营利事项,即: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公益性单位是否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将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停用的旧版“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浙江省希望工程捐赠专用票据”清理销毁工作情况。
(六)是否存在违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公益性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2012年6月10日至7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布置辖区内公益性单位开展2011年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公益性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自查,填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查情况表》(附件1),于2012年7月1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于7月15日前汇总辖区内公益性单位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填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连同自查工作总结及整改意见报送各市财政局。各市财政局于7月31日前将全市的自查工作总结及整改意见连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查情况汇总表》报送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8月15日至9月31日)
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要求,总结分析各地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对象,组织实施重点检查。
四、检查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布置,切实落实和抓好自查阶段工作。公益性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填报“自查情况表”,做到真实完整,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重点抽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17-02-03
-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5-02-15
-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2-15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02-15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2010年燃煤机组扣减脱硫电费的通知 2015-02-15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型管理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02-15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通知 2015-02-15
-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02-15
-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为全体会计师事务所配置电子邮箱的通知 2015-02-15
-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2015-02-15
-
关于建立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简报的通知 2015-02-15
-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手工过渡屠宰场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5-02-15
-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调整典当行变更换证工作流程的通知 2015-02-15
-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维护行业正常竞争秩序打击压价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 2015-02-15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5-02-15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2015-02-15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2015-02-15
-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注册会计师>特约撰稿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2-15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河南省2012年度会计科研课题公开招标的通知 2015-02-15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河源市光伏并网发电综合农业应用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2015-02-15
-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特约撰稿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2-15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东粤电华南理工大学光伏发电项目等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5-02-15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国电电力东源蝉子顶风电场上网电价的批复 2015-02-15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