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5-02-13
各市、县(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为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现将修订的《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做好2012年度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常年申报、按季公布,不设申报数量限制。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申报,下季度首月末公布认定企业名单。请各地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企业申报。
二、为引导中小企业向新兴产业领域和“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创业企业、省认定的“双创企业”等,可适当放宽量化指标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优先推荐。
三、今年三、四季度的申报工作不再另发通知,请按照《办法》规定的申报时间,自行组织申报。
四、请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认真审核把关,帮助企业完善相关申报材料,真正把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企业推荐上来。请于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1份)统一报至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附件2)和“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3)需通过邮件上报电子文档(可从江苏省中小企业网 www.jste.gov.cn“文件通知”栏目下载)。
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联系人:王磊、刘运春
电话:025-51887321
邮箱:jszxqy@163.com
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99号天诚大厦9楼(210029)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处联系人:赵莹
电话:025-86635720
附件:
1.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
2.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
3.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1: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
*9章 总 则
*9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成长的重要力量,是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为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科技管理体系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专精特新”特色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工作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
第二章 评审推荐条件
第四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节能降耗以及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优先推荐。
(三)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在管理、生产、营销等方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效果明显。
(四)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年研究开发费用占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30%以上。
第三章 评审推荐程序
第五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审推荐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推荐的办法,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申报,下季度首月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一份),向所在地市或者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公告,确认“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颁发相应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 管理规定:
(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取消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由相关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证书。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跟踪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自主创新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
(三)申报企业在申请评审推荐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和证书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撤消其资格,由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四)已确认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确认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须重新申请确认。对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但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如需保留资格,须办理更名手续。
第九条 扶持措施: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并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其知名度。
(二)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扶持。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将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树立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典型,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携带原创性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试行)》(苏中小信[2008]5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2.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
3.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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