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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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2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9条 (依据和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对象)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认定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本市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财政部或其他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本市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接受本市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要 (监管范围)
对市财政局认定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代理机构执业资格符合性情况和代理的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对财政部或其他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为其代理的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 (职责划分)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本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由其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符合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本区县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监管方式与要求)
财政部门应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财政局进行日常监管,主要包括督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制止、纠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处理举报、投诉等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
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和程序。专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资格符合性和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监管内容)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内容包括执业资格符合性情况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对执业资格符合性情况监管的内容包括:
(一)营业场所。包括是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标评标场所,是否配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电子监控录音录像设施和办公设备,是否拥有可妥善保管政府采购资料的档案室等。
(二)内部管理。包括是否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廉洁纪律,是否制定质疑处理、人员培训、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执行情况等。
(三)专职人员。包括专职从事政府采购人数、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资格认定要求,专职人员是否参加政府采购培训等。
(四)《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或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内容。
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监管的内容包括:
(一)代理范围。包括是否在认定范围内代理采购业务,是否依法执行代理回避的相关规定,工商注册不在本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依法备案等。
(二)政策执行。包括是否依据核准文件采购进口产品,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三)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因包含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被供应商有效质疑,采购文件售价是否合理等。
(四)采购方式。包括是否未经审批擅自将公开招标项目改为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情形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等。
(五)采购程序。包括采购程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是否依法执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
(六)专家使用。包括是否按照规定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中评审专家是否符合人数和比例规定,是否对专家进行评价等。
(七)询问质疑。包括是否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等。
(八)档案管理。包括资料是否齐全,保存是否完好,保管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等。
(九)费用收取。收取的代理费用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十)《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或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业务培训)
市财政局负责定期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专职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将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及资格延续的依据。
第八条 (问题处理原则)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本区县政府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涉及取消或暂停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依法应由财政部作出;涉及取消或暂停市财政局认定的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依法应由市财政局作出;涉及取消或暂停其他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依法应由其他省级财政部门作出。
第九条 (问题处理要求)
区县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发现应取消或暂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转送财政部或其他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处理。
市和区县财政局作出的处理处罚涉及甲级或其他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统一由市财政局负责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报送财政部或其他省级财政部门。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的,由市财政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超出认定资格范围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三)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的;
(四)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将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第十一条 (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市财政局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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