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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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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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拟制发的《浙江省医疗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4年12月5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宁波不发):
为促进全省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和规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制定《浙江省医疗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 月 日
浙江省医疗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9章 总则
*9条 为促进全省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和规范医疗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医疗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专项性一般转移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公开、公平、规范、绩效”的原则,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资金用途和性质,分别确定不同的分配因素,并根据各分配因素的导向作用和重要性设置不同权重。各分配因素和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省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工作任务,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确定的支持重点和工作任务,负责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具体项目的实施,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对象、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支持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规划内基本建设项目、必要的专业仪器设备配置为重点,优化全省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布局,促进提升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及生殖健康服务能力。
(二)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培训培养和学科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支持纳入卫生计生部门培养和培训规划的高层次医疗卫生计生人才、基层医疗卫生计生人才、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专业人才、中医药人才、护理和专业技能人才以及医疗卫生计生管理人员的培养培训项目,提高医疗卫生计生人才队伍素质,促进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律的人才工作机制;支持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和较强服务能力卫生计生科研和学科项目,支持建立医学科学创新体系,增强医学科技反哺实践运用能力。
(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新生儿疾病筛查、适龄儿童窝沟封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其他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全面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四)计划生育项目。主要用于提供免费技术服务和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等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项目,推动计划生育事业良性发展。
(五)其他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为适应全省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一般按项目内容选取不同因素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对有特殊规定要求的或不宜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采用项目补助方法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主要适用于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项目资金分配。具体根据区域财力状况、服务人口、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以及其他卫生计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卫生计生硬件建设情况、资金绩效和其他因素,以及各因素权重进行计算分配。各项因素权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定。
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确定各地资金分配金额,由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需求,统筹用于纳入当地发展规划、经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共同确定的发展项目,以及国家和省下达的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任务。
(二)项目补助分配方式。主要适用于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培训培养和学科建设及其他先评审后立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按经评选确定的人员和项目,以及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可根据国家和省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变化,对上述资金项目设置、分配办法、因素选择及权重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专项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各地财政,原则上由省财政厅在当年预算批准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各地。
第九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提前预告的比重。各地财政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下达的医疗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性一般转移资金,各地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条 各地(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在省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的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对按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确定的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事发展任务、项目管理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安排使用工作,并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适时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以及对项目和规定任务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追踪问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不按规定报送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的,暂缓下一期专项补助经费的安排和拨付;对违反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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