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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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迅速,制度建设日臻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不断强化,保障覆盖率和待遇水平明显提升。但是,部分地区也存在政策执行标准不一、有效征管手段不足、征缴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长期健康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缴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依法征收、清理欠费、监督检查等工作。要抓紧启动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动所有法定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民覆盖。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各地要加大企业特别是开发园区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参保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加收滞纳金相关规定,督促缴费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地不得限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不得以招商引资等为由减免企业社会保险义务,不得突破省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对擅自采取的一次性前补社会保险费、降低缴费基数、选择性缴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进行清理和纠正。把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省对市、县社会保险基金补助、省级调剂金分配考核内容,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省将视情扣减基金补助和省级调剂金。
二、完善征缴工作措施
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核定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和清欠。坚决纠正少数用人单位将其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违规做法。进一步完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社会保险费等方式,简化征收流程,方便参保对象缴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责令限期改正无效的,地税征收机关可依法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按照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地税征收机关可要求其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对符合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5]11号)规定确实无缴费能力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认定工作,及时按规定予以核销。
三、加强征缴协作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商、民政、机构编制、地税等部门的衔接,及时准确掌握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设立变更、用人、工资发放等情况,科学制定征收计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查实核准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等信息,及时制定征缴计划提供给地税征收机关,协助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和清欠工作。地税征收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缴费单位,应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将实际情况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重新核定;发现漏缴、少缴的,应督促其足额补缴;发现企业失踪的,除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还应积极协助调查核实;确认失踪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送应征数据。金融机构要配合征收机构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归集、欠费用人单位账户查询与划款和征缴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经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定期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核对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征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健全征缴信息系统
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契机,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本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整合城乡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建立全面、完整、准确、实时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加快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和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费三方实时联网征管系统”,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共享机制,为缴费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建立数据比对机制,保证社会保险费应征、实缴、欠费数据的一致性。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引导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增强依法参保意识,举报用人单位涉及社会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自身参保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以及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税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代扣代缴以及欠费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审计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应督促缴费单位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各地要组织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行动,发现存在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于2015年3月底前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分别报送省有关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将适时组织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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