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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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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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深化全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机制,推行相对集中审理
(一)各市(地)、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要制定《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机制推行相对集中审理工作方案》,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市、县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集中受理审查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审议并经政府领导审定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再由政府法制机构集中送达当事人。形成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审议、集中送达的一站式服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作用和行政首长的决策作用。省政府已经批准,至今没有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市,要加大工作力度,今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县级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指导,今年底前每个市(地)至少要有一个县级政府完成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明年底前全面铺开。
(二)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人员的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坚决杜绝出现“有案无人办”的问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至少要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未取得行政复议资格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办案工作。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由省政府法制办通过考试确认。
(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落实行政复议经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要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衔接机制
(四)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法院要理顺行政复议、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认真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的同时,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工作机制,确保化解行政争议依法有序进行。
(五)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对于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向有权处理部门投诉解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信访人的申诉内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受案范围的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法院、行政监察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诉。
行政复议机构、法院、行政监察机关发现当事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由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向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七)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公正审理。
(八)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生效后,又向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信访投诉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九)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重大行政争议案件。
(十一)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可以调解解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案件,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5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
(十二)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加强内部情况交流,及时了解当前行政争议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预防工作。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机构和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四)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和法院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人员违法,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接受移送材料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移送单位。
三、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完善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制度
(十五)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信访处理意见和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构报请所在的本级政府领导批准,依法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处理,行政监察机关将处理结果通报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和法院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和法院生效判决的,依照《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要尽快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制度。市、县政府所属的法制机构和行政监察机关要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部署和本意见的要求,在今年底前建立本地区的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制度,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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