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酒店会务费是否为“营改增”范围各地口径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4-02-11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会议费纳入“营改增”范畴的地方规定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澄迈县地税局9月份在线访谈专题 发布时间:2013年9月13日 来源: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问题:遵纪好公民: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符晋(澄迈县地税局局长):您好,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组织安排或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费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 2、浙江省国税局 问题:酒店、宾馆提供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地税意见:根据《应税服务注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拟下发的补充通知规定,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即酒店、宾馆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省局处理意见:酒店、宾馆提供的各类会议和展览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国税发布“营改增”相关税目注释执行参考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服务。宾馆、酒店等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会议的业务活动,收取会议费,属于“会议展览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庆典礼仪服务。该项目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各类展览和会议的庆典礼仪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应纳入试点范围。 (3)招标行为。招标行为中,通过各类展览和会议提供的招标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货便函〔2013〕23号 二、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应税服务项目: (六)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服务 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服务属于“会议展览服务”范围。 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2366热点咨询(营改增专题八)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日 问题:会务费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会务费属于“营改增”的试点范围。 二、宾馆、酒店会议费不纳入“营改增”范畴的地方规定 1、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酒店会务费是否属于“营改增”的会议展览服务?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5日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问题:酒店会务费是否属于“营改增”的会议展览服务? 答:目前,对宾馆、饭店直接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并提供的会议组办业务,继续缴纳营业税,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问:饭店、会场等提供的会议场所出租及会场布置是否属于“营改增”的“文化创意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饭店、会场单纯提供会场出租及出租场所布置的行为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会议展览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申报热点问题 访谈时间:2012年12月11日 9:30~11:00 问题:请问在广东“营改增”试点地区,宾馆酒店、旅行社等主业没有参加“营改增”的企业,如果提供会议服务取得收入是否需要改缴增值税? 马骏(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回答: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业务按“会议展览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其他场所包括宾馆饭店组织的展览可不纳入。 4、北京市国税局网站 北京市国税局全国开展“营改增”试点政策专题在线访谈 主持人:2013年6月28日10:25 网友9406问:请问“营改增”后酒店宾馆会议费到底开具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为何12366回答北京西城的宾馆酒店会议费可以开具地税服务业发票? 樊潞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对宾馆、饭店直接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同时提供的会议组办业务,应继续缴纳营业税,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对只提供的会议组办业务的,纳入“营改增”范围。 5、青岛国税局 12366呼叫中心“营改增”咨询问题解答(十二) 问题:单纯提供会议场地,并提供相应会议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宾馆、酒店和其他单位单纯提供会议场地,同时提供餐饮和住宿的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而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会议的业务活动,收取会议费,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会议展览服务。 6、福建国税局 问题:酒店提供会议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专业展馆、专业公司提供的会展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服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因此,酒店提供的会议服务属于旅店业征税范围,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7、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盐城地税局2013年10月份《涉税信息月报》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7日信息 来源:市局一分局 12366热点问题: 问题:“营改增”后,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收取的会务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苏营改办〔2013〕1号)的规定,与举办会议展览服务无关的庆典礼仪服务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一并缴纳营业税,如其提供的会议或展览服务能够分开核算,单独开票的,就会议展览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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