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税费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玉清日期:2013-08-20字号[ 大 中 小 ]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有的企业以代缴义务人身份出现,那么,在缴纳营业税时,是否要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是肯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照上述规定,负有缴纳营业税义务的境外企业,同时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交易中所涉及税款均由境内企业负担。对于代缴义务人来讲,缴纳的这部分税金能否税前扣除?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应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的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企业如何会计处理,都不能改变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本不是负税人,不承担纳税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的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和支付义务的性质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存在,并不取消或影响纳税人的存在,也没有改变纳税人的地位,实际负担税款义务的仍然是纳税人也就是境外企业。所以,扣缴义务应属于缴纳行为义务,并非税款承担义务。 另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代扣代缴义务人按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并不是由于本公司实现收入而形成的税金,这部分支出与收入没有相关性,有的尽管银行划款凭据注明纳税人是代缴义务人单位,也不能作为本公司合法税金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应注意这样操作带来的纳税风险,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7}*]> 国标税控机购置费可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厂区建绿化工程可按固定资产入账吗?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7}*]> 为一机多票系统购置设备如何涉税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原创>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