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行权时间不同,税前扣除有异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吕艳娟 尹大力日期:2012-10-30字号[ 大 中 小 ] 一家上市公司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效益,于今年6月对部分高管给予140万股股票期权激励,约定两年后可行权,这部分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企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因此,上述公司给予公司高管的股票期权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但是不得在税前扣除;在股权期权行权后,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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