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要缴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朱志江日期:2012-07-16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公司财务人员向本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该公司购买了一家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土地使用权,这家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买价为800万元,境外企业的受让价为300万元,转让涉及相关税费约200万元。这位财务人员想知道,在扣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关税费可否从转让所得中减除?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坐席员告诉企业财务人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应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对照规定,上述非居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涉及的相关税费不得从转让所得中减除。关于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24号公告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致,因为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财产范畴,24号公告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两类非居民企业,其持有中国境内的土地使用权,在取得环节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成本构成其计税基础,但这部分土地使用权价值对应的摊销价值,无法在我国税法规定持有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这两类非居民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等于财产净值,也等于其取得环节的成本,即原受让价款。因此,上述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应为30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为500万元(8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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