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业务外包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覃涛日期:2012-07-06字号[ 大 中 小 ] 某花卉园艺场受某景观装饰公司委托代为种植一批水仙。水仙由景观装饰公司提供种子,花卉园艺场负责种植。待成熟后,由景观装饰公司负责回收并支付给花卉园艺场劳务费。今年前4个月,花卉园艺场共取得景观装饰公司支付的劳务费12万元,扣除成本费用后实现所得8万元。景观装饰公司收回水仙花后用于销售,扣除成本费用后实现所得10万元。对于景观装饰公司和花卉园艺场来说,他们各自的企业所得税应缴纳多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具体项目,其中包括:“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景观装饰公司和花卉园艺场能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要根据他们各自的情况结合税收政策具体分析。 企业采取劳务外包的经营模式从事家禽饲养、花卉养殖等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曾对其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做过专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中明确指出:“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此文件中,外包劳务受托方范围仅限定为农户。景观装饰公司委托的花卉园艺场不属于农户个人,因此不能按照此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国家税务总局随后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对受托方范围进行了扩大。第48号公告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第48号公告将外包劳务受托方范围由农户个人扩大到“其他企业或个人”。按照此规定,景观装饰公司委托花卉园艺场代为种植水仙,回收后取得的所得可以作为“花卉种植所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其实际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为10×25%×50%=1.25(万元)。 而受托方花卉园艺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他们受景观装饰公司委托代为种植水仙而取得的劳务费所得,应作为“提供劳务收入”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2011年第48号公告中对外包劳务受托方也给予了税收优惠:“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意味着,作为受托方的花卉园艺场,受托种植水仙取得的所得也可以比照委托方景观装饰公司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其实际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为80000×25%×5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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