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抵债要缴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郑松土日期:2011-04-21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公司财务人员向税务人员咨询,他们公司有一下属子公司,属独立法人单位,在最近的业务往来中出现如下问题:该子公司欠外公司债务1000万元,经法院判决,将其所属的一块面积4亩的商业用地作价1000万元抵给了外公司。这种情况该子公司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用商业地块(土地使用权为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属于有偿转让行为,要缴纳营业税及相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另外,转让时签订的转让合同,子公司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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