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办法下的发票开具与申报指引来源:作者:赵宁 王博日期:2011-04-19字号[ 大 中 小 ] 在近段时间内,常常有纳税人就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办法下的发票开具与申报问题提出咨询。笔者现结合相关文件做出此类情况下的发票开具与申报指引,以方便广大纳税人正确的理解文件的规定,做好发票开具与申报工作。 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两种纳税人身份,分别按照各自的身份依据文件规定的各自适用的简易征收办法的适用征收率开具发票并做纳税申报。 首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9款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其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9条*9、二款,第四条*9、二款,第五条之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综合上述两个文件,纳税人首先应明确适用简易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固定资产包括哪些,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次,一般纳税人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再次,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现笔者结合实例进行具体表述:某固定资产使用后销售价格为1000元,一般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货物价款961.54元,适用税率处填写4%征收率,税额填写38.46元。纳税申报时把不含税的961.54元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按照4%征收率计算的38.46元应纳税额填写在21栏,应纳税额的减征额19.23元填写在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某固定资产使用后销售价格为1000元,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货物价款970.87元,适用税率处填写3%征收率,税额填写29.13元。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栏及第5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970.87,税额同其它货物一并按照3%征收率计算,填写在申报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在第11栏填写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970.87×3%-970.87×2%=9.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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