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渔业来源:作者:日期:2012-04-23字号[ 大 中 小 ]   1.4 渔业  1.4.1 增值税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1.4.2 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第482号公布(下同)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2007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下同)  1.4.3 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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