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税支持重大项目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9-08-11字号[ 大 中 小 ] 1.引导重大项目企业环保节能 对重大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支持节能减排设备投入 重大项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鼓励重大项目企业资源综合利用 (1)重大项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符合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3)对矿山的采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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