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1、 减免税优惠 (1) 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在广西举办的企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四十八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兴办农、林、牧、渔企业;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减免税期满后, 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 (2) 减免房产税 按企业自有房产帐面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1.2%,租金收入税率12%,企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申请报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房产税。 (3) 减免车船使用牌照税 乘人客车每年税额分别为140元和160元,载重汽车每吨每年40元。机动船舶由海关征收吨税,免缴车船使用牌照税。 2、 财税返还优惠 (1)外商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南宁市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全部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按规定全额缴纳所得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返还30-50%.在上述地区范围内兴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全部返还;第十一至第十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返还30-50%. (2)兴建中外合资经营的港口码头项目,合营期限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全部返还;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返还30-50%. (3)外商在其他地方举办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纳税后归还银行贷款有困难的,分别经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由当地财政适当返还。 (4)外商在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办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从第三年开始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其中第三年至第十年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全部返还。 (5)外商在广西兴办的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和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报经所在地、市或沿海经济开放区及边境开放县、市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 其他优惠 (1)尊重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对外商在广西投资开发土地办实业,根据不同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出让地价可给予10-30%的优惠, 最低不低于当地基准地价;还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由各地、市、县自定。 (3)对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降低10-20%征收。 (4)对使用国产原材料、元器件,产品以外销为主及年出口实绩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在贫困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出口实绩200万美元以上),优先安排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并协助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出口配额招标。 (5)对在中国境内已设立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投资者,鼓励和支持其在我区设立投资公司和综合性开发公司。 (6)对技术先进型和进口替代型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除国家严格限制以外,外汇自行平衡, 可以扩大内销比例。 (7)扩大地、市、县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在国际市场有销路,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自治区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需配额、许可证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各地市可自行审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县(市)和凭祥市、东兴镇均可自行审批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他各县(市)和自治区辖市的城区、郊区可自行审批投资总额599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委托各地市审批,但要报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报外经贸部备案。在上述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各地市代发批准证书;自治区工商局委托各地市工商局代办发营业执照的初审和登记注册手续。 (8)对引进外资有功人员,包括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归侨、侨属、侨眷以及其他各界人士,不论职业和职务高低均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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