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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研宪法学考点人民主权原则
  对于宪法的几大原则,一直以来都是主观题的常考点,大家在分析的过程中往往流于表面,没有深入抓其本质,因此论述缺乏理论依据和支撑,含糊其辞,显得空洞套路。在理解这一考点时,我们应当把握其内在含义,了解主要学说观点,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制度的优越性去具体阐释。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该条文对我国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做了规定,政体是政权的宏观体制,说明政权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而政权组织形式侧重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政体通常有君主制、共和制、贵族制、民主制等而政权的组织形式有总统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因此,要准确的认识到我国的政体是人民共和国,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政体下的主要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一项近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共同准则。人民主权原则对立面是封建专制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的思想。英国思想家洛克在批判的分析霍布斯的君主主权基础上,提出了议会主权的思想。
  卢梭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他提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高权力,人民是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国家的主人是人民,人民委托治理者治理国家。
  结合我国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作为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主要是由于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式的民主,其理论也来源于人民主权和议会主权原则。依据议会至上的原理,我国反对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应我国建立之初的间接民主制的然要求。
  我国人口总多,地域辽阔,交通通讯不发达,代议制度是有效可行的办法,因此,通过选代表来行使民意有其正当性和要性,因此,我国国家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各国家家机关分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从根本上才能保证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真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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