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紧密结合起来,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不断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向前进。
面对新的时代特点和实践要求,我们只有在重温经典论述的基础上,把握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精神实质,使其与税收事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才能提升税收工作站位,将税收现代化的目标融合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
从西方古典经济学派开始,税收就被视为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用了大量篇幅论述税收,大卫·李嘉图更是在其主要著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将税收列入了书名,税收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虽然没有对税收问题展开专题论述,但在其论文、手稿、书信及各种时事述评中有关税收的论述多达170余次。这些论述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强调将税收置于国家与政治的视野下进行考察和研究,如“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等。这种国家观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税收理论的基础和核心,从而更为准确地解释了真实财税历史的发展演进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对这一点作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使税收的职能作用领域大大拓展,与之相应,税收理念及意识也必须与时俱进。
如果将税收工作按税款资金流动顺序做一个简单的描述,就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形成公共预算收入)——各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金来源)。在这个链条中,存在纳税人、作为征税人的税务机关和作为用税人的政府部门三个主体。因此,充分发挥税收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应该从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三个层面入手,增强全社会税收意识。
就纳税人而言,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税收是维护国家公共权力的需要,如恩格斯所说,“为了维持这个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捐税”。税收也是国家为社会提供生产过程一般条件的需要。这种“处于直接生产过程之外的生产过程的条件”“不能补偿它自己的生产费用”,不能自己提供价值。为了维持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作为社会再生产主体的企业和个人,需要通过缴纳税款的方式,对这一部分费用进行弥补。由于任何偷逃税行为,最终都可能影响这部分费用得以足额弥补,进而影响到国家职能的实现和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制止或纠正偷逃税行为的义务和权利。
就征税人而言,马克思主义强调,税收问题历来是一个重要政治问题,税负等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估计捐税负担时,应该考虑的主要不是它的名义上的数额”“捐税问题始终是推翻天赋的国王的*9个原因”。税收问题集国家意志、人民负担和社会关注于一身,十分敏感,处理不当容易激起社会矛盾,影响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实现。这就要求在税制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宏观税负因素。税收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优化服务,切实减少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各种负担,切实提高其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马克思和恩格斯都特别强调了税收是保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手段。学习这些经典理论,就要求税务机关积极参与全球税收规则制定,不断提升国际税收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国家利益,体现大国税务的责任与担当。
就用税人而言,由于税收是劳动者所创造价值中分割出由国家占有的一个部分,是一种外在于生产过程的“非经济的形式”“不构成国家财富的源泉”,作为用税人的政府部门必须按照法治、效率和透明的原则,慎重地安排、使用好每一分税款,将其运用到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福祉的地方去。税收的安排使用等过程,都应该置于纳税人的关注和监督之下。同时,“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税收是政府部门运转的基础和生命线。税收的征收工作受到阻碍和削弱,政府各项职能的发挥就会成为“无本之木”,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像关心、重视自己的“口粮”一样,关心、重视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张瑞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