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征管法规的针对性不强、异地电子结算方式等情况的存在,给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检查工作带来困难,应从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加强与职能部门和网络服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方面着手,让税务检查工作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时代新形势。
电子商务是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生经济体,在给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给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带来困难。
电商的税务检查难题
在以往的税务检查中,笔者接触到的电子商务企业主要以自行申报或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税,其税收征管方式与传统企业并无差异。一般情况下,这些企业在各税种计算上往往不存在什么问题,计税依据是否客观真实才是税收检查的重点内容,即在电商的营业收入中,涉及征收范围的交易数据是否真实。尽管带着这些认识开展检查工作,但实际操作中却总是遇到很多困难,例如,税务人员要求检查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已掌握的申报数据上,要进一步核查企业交易活动的资金流和网络支付平台等第三方数据,只有其实际数据与申报数据一致,才能予以确认。根据实际工作,笔者认为,有可能导致电商各税种计税依据不完全的情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电子商务征管法规的针对性不强,使税务检查定性困难。电子商务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交易方式,网络销售的飞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交易移至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现行税法虽然规定,商品买卖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但其以传统实体贸易为基础建立,目前无论国家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法律细则,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仍然处于滞后状态。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于利用电商平台交易的商家大都沿用线下企业的税收管理模式。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跨省甚至跨境结算的交易方式,有其特殊的链条,给税务检查定性带来一定的困难。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税务检查依据,加大了检查难度。在互联网环境下,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都是无纸化网上交易,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加密的电子票据形式存在,这使以发票、凭证、账簿和报表为依据的税务检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凭证依据。有些财务不规范的电商企业,只将开票的电子交易凭单作为入账凭据,不能全面反映其收入情况,给税务检查增加了安全和技术等层面的难度。
计算机网络加密系统给税务检查设置了防护屏障。为了保证网络交易合法性,网上经营者必须取得由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特许权证照,从事电子商务的网店或网站在取得经营资格时也得到了相应的网络安全保障,然而交易数据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成为企业逃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检查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真实资料。此外,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带来国际避税的隐患。
异地电子结算方式使税务检查工作陷入困境。网银、电子支票、支付宝和微信等新型平台成为电子商务结算中常用的电子货币媒介。以往税务机关通常通过查阅银行账户收支情况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交易数据,判断其申报的收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货币的结合使用,使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明显降低。例如,一个电子商务企业虽然在本地注册经营,但其支付平台也可能在其他省份,要想外调电商企业销售情况,往往要调查其对应的支付平台等,这些工作涉及面宽,需要外围配合,检查人员必须找出与这些结算平台相对应的调查突破口,才能从网络支付结算方面得到印证交易情况的真实数据。
新形势下探索新方法
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上述问题,税务检查人员只有积极探索新的检查方法,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形势。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将税款征收环节前置。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对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征管、检查给予针对性立法。其实,电子商务企业与传统企业并无本质区别,只是销售载体不同,其涉税问题都可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来解读,缺少的只是有针对性的细则,以解决在征管中遇到的特有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与微信、支付宝等各类支付平台联合研发与网上支付相连接的电子税款前置缴纳程序,凡在税款征收范围内,可以直接征缴的,由网上银行收款系统自动计算并代征相关税款,且此记录能自动保存并查询,当检查人员需要时,可追踪、验证纳税人的交易性质、金额和计税依据等。
加强与职能部门和网络服务机构的沟通协调。通过与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从中获取税务机关所需数据。同时,与网络服务机构建立长效沟通机制,通过法律层面界定其依法协助税务检查的义务,保障稽查部门能有效索取各站点交易数据,有重点地做好交易量大、资金流频繁商户的专项检查,就其交易资料的真实情况以及税款缴纳情况等进行核查。
吸收和培养掌握高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员。加快培养一批适应信息社会化发展需要的、既精通计算机及网络知识又精通税收业务的复合型税务检查人才,是时代发展的迫切需求。可采取借助外脑的理念,吸纳信息技术部门的专业人才加入检查组,既各司其专又能相互促进,在有效完成检查任务的同时,培养出具有实战经验的复合型检查人才。
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法宣传。部分电子商务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足,网上交易的隐蔽性、普遍不索取发票等客观条件助长了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漏税行为。因此,在对电子商务企业检查时,应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