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的申请,只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即可,不用再层层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4年第9号公告对此加以规定。公告称,居民企业认定的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需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为有效协调跨地区事项,方便纳税人,对于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所在地分离的情形,公告将原规定可以多地发起认定调整为只向其中国境内主要境内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公告还规定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的处理办法。鉴于居民企业以前年度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相关规定还不够清晰,公告规定对境外中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股息所得税规定发生变化,即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恢复征收所得税。由此,境外红筹中资控股企业面临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部分境外红筹中资控股企业通过居民企业认定的方式加以规定,解决了其股息重复征税问题。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工作执行以来,依法拓宽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堵塞跨国避税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层层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管理方式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另外,按照国家逐步简化和清理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也需要适时调整审批层级,完善管理办法。在这种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相关规定,以公告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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