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国税局(IRS)发布了针对外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法规,且并要求他们在向外国金融机构和其他外国组织实体支付某些款项时应代扣代缴所得税。

目前所实施的《2009年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是《2010重振就业率刺激法案》(HIRE)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中规定:针对那些拒绝向IRS披露其开立的美国身份账户信息的外国金融机构,或者没有向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达到重要性标准的美国身份账户信息的非金融类外国企业,美国境内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时应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

本法案最终完善了去年二月提出的法规草案,并在得到各方的反馈意见后对多处作出了修订。其中针对草案的修订意见作了大篇幅的讨论,这样原本389页的法规草案扩充成为长达544页的最终法案。

最终法案对如何将政府间协议模式与法案的披露要求进行整合这一问题做了简化。美国财政部发布了针对FATCA法案的政府间协议模式,将政府间协议划分为两种:互惠型与非互惠型,又称为Model 1IGAs与Model 2IGAs.如果某一政府和美国签署了Model 1IGA协议,那么就需要依照该协议中的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澄清或披露信息。其中,隶属互惠型协议框架下的外国金融机构首先要遵循FATCA法案中的要求向本国政府呈报其开立的美国身份账户的信息。之后该国政府会将获取的信息与美国国税局进行信息互换;隶属非互惠型协议框架下的外国金融机构必须遵从FATCA法案的要求,除非有其他政府间协议另作规定。

美国国税局宣布:目前已有7个国家和地区与美国签署了政府间协议,它们分别为:挪威,西班牙,墨西哥,英国,爱尔兰,丹麦和瑞士。另外还有50多个国家双方正在进行双边磋商,相信未来将会更多的政府间协议签署。

在对遵循难度进行了斟酌之后,最终法案中做出了如下考量:

- 延长遵循政府间协议的过渡时间,对于代扣代缴,尽职调查,信息披露等要求采取逐步实施的方式。

- 对需要进行代扣代缴的付款类型做出澄清,并扩大征缴的范围,例如在法案中未作规定的某些特定的“祖父条款”(grandfathered obligations)即不溯及既往条款,以及非金融外国企业支付的某些特定的款项。

- 对于特定的低风险金融机构,如政府机构和养老金基金的处理进行了澄清并扩大了遵循的范围,比如某些特定的投资实体并没有以外国金融机构的形式在国税局进行登记,但是因为其拥有美国身份账户也将等同于外国金融机构来处理。同时也对需要披露信息的被动投资实体的类型做出了澄清。

- 对投资者数量庞大的金融机构的注册要求和遵循要求做出了细化,比如共同基金。

最终法案将在联邦政府公布后生效,计划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