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高顿网校小编在2014年11月14日为大家编写的*7业界评论:混合所有制改革应预先建立法定程序规范——黄卫挺
  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规模庞大的国有资产,始终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审慎推进。在历史教训面前,当前社会各界对国有资产流失存在较大疑虑,在中央的顶层设计中必须给予正面回应。
  当前,监管部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手段是设置90%的价格红线,即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需暂停交易。理论上,国有资产监管的必要性取决于资产的所有权属性,但资产交易属商业行为,资产价格最终由市场决定,取决于该项资产的未来收益,本质上与资产的所有权属性无关。为了同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与政府监管职能,在“三个全面”的系列战略部署下,笔者认为,可以本着经济法治的理念,根据利益相关方的激励机制进行制度设计,预先建立严格的法定程序规范替代价格管制,然后在法定程序之下给予企业*5的市场灵活性。
  按照上述思路,完善法律体系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首要基础工作。1999年正式生效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统领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大法,顾名思义,该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国有资产,基本内容是“管人管事管资产”,这与“管资本”的体系架构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修订。同时,《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就企业改制等问题设置了专章,但从具体内容来看,授权意味过于浓重,缺乏程序管制和规范。比如第40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依据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该条规定了企业改制的决策权归属,但对于“法定程序”是什么,却没有明确说明。再比如,第42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正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但对于按照谁的“规定”,怎么样的“规定”却没有明确界定。
  类似的问题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还有很多。在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转让的实践中,上述“法定规定”和“程序”大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补充。然而,在新的改革形势下,当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架构或有调整,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此类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问题,以制定部门规章补替立法既不严肃,也显得层级不够,甚至还有以合法外衣“俘获监管”的嫌疑。因此,在这些机制性问题没有在法律层面制度化解决之前,笔者非常赞同一些学者提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莫求一时之快”。
  根据改革的实践逻辑,笔者建议,以混合所有制改革顶层设计为契机,要重点就以下三个程序进行立法:一是决策程序,根据现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近期多数国企改革方案均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但是到底哪些企业需要改革,触及改革的条件是什么,由谁根据什么提出动议等,却没有一致的法定标准,均有待进一步研究和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二是实施程序,这是法定程序的核心。在多数国有资产流失案例中,国有资产往往绕过交易所直接协议转让,因此,要在法律层面明确“进场属常态,协议属例外”的交易规则,制定可协议转让的“例外清单”及例外审查机制,以法律形式明确进场交易的基本流程和规范。同时,对于交易涉及的其他相关事项,要建立配套的法律体系,比如要加快推动《资产评估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定评估”机制。三是监督程序,要本着“法定职能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推动监管机构、职能、程序、责任的法定化,严格督导各项法定程序的有效实施。
  当然,在上述制度尚未有效运行之前,笔者建议暂时保留90%的价格红线。  (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所副研究员)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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