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高顿网校小编每天更新业界评论的文章,比如这篇11月24日的新闻:桂浩明认为我国股市新三板实行竞价交易须设前置条件
  现行新三板有两种交易模式,协议转让与做市商转让。前者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交易价格,虽然还要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完成交易,但在价格形成中有足够的自由度,并且允许其间存在相应的“场外因素”。因此,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未必是投资者对股票价值的实际认知。而做市商转让,则由做市商将客户作为交易对手来实施,相对来说交易价格能反映出交易双方对相关公司价值的判断。不过,现实情况是这两种交易还很难真正活跃起来,也难以吸引投资者大规模参与,这也导致新三板绝大多数公司在股份挂牌以后有价无市。尽管最近情况有了一定好转,但至少就其交易状况而言,还是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有关方面现在又开始探索新三板的另外一种转让模式,这就是竞价交易。所谓竞价交易,完整的说法,是在场内以连续方式自由竞价的交易模式,现在A股市场在正常交易时段实行的就是这种交易模式。考虑到新三板实行T+0交易模式,也不设涨跌停板制度,如果在这基础上进一步实行竞价交易,那么其流动性一定会得到极大改善,这无论是对新三板市场的发展,还是对提高挂牌公司的估值,鼓励新的投资者参与,都是会有很大推动的。因此,新三板何时实行竞价交易,也就成为当今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大看点,并且也成为新三板吸引众多投资者关注的一个重要卖点。
  根据有关方面的表述,不是所有新三板挂牌公司都有条件实现竞价交易,一般只有股东人数达到一定标准,股票规模达到一定水平的公司(譬如股东人数不少于50人,公司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才能实行竞价交易。这当然是有道理的。如果股东人数过少,公司规模太小,就很难保证所挂牌的股份有足够的流动性,价格就容易被操控。不过,在笔者看来,仅仅有这些硬条件还不够,这是因为相对于主板来说,新三板*5的特点是不设门槛,尽管对于挂牌的公司而言也有一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但披露的层级比较低,并且明显缺乏规范。另外,很多公司在执行上的随意性也更大一些。这样一来,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新三板就面临比较大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风险。也正是因为如此,新三板对于投资者设置了比较高的进入门槛,而且在交易的组织上也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作为补偿,同时又允许交易中“场外因素”的存在。
  显然,如果是竞价交易,那么就不可能再允许交易价格存在“场外因素”,而且交易的组织必须按照规范来,以价格优先与时间有限为原则,而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买卖双方可私下约定或选择交易对手。这样一来,投资者如何获得“三公”待遇,在信息获得上具有平等的地位,合法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就变得十分重要了。试想,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投资者对于所交易的新三板公司了解甚少,却又能在T+0、没有涨跌停板的条件下竞价交易,这样做的风险会有多大?可以说,若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作为保证,就不可能让人们真正放心地投资新三板。因此,真要实现竞价交易,现在最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提高信息披露的要求,虽然未必要完全等同于主板市场的标准,也要尽可能在较大程度上与之靠拢。现在有关新三板将如何分层次的研究比较多,所谓分层次,从实施结果来说,无非也就是在交易组织上有不同安排,而能竞价交易的,理论上应该是新三板分层中最为高的一层。对进入这个层次的新三板公司,自应有提高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以使投资者充分、及时、完整地了解企业的相关动向。
  因此,新三板实行竞价交易,应以实施远高于目前的信息披露标准为前置条件。这一点绝不容含糊。
  (作者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