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境外成熟市场相当普遍的制度设计之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即将在我国市场破题。证监会5日发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内容、实施程序、管理模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将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发布实施。
《暂行办法》适合所有类型的上市公司,相关条款符合所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体现了自治自愿、利益兼顾、风险分散、强化信披、放松管制、严防内幕交易等六大特点,实施后将可帮助建立员工与股东、公司利益相关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同时还将有助于支持和培育专业机构投资者、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为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保障,包括管理层在内的上市公司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法律障碍。
从《暂行办法》的内容看,其条款设置体现了自治自愿、利益兼顾、风险分散、强化信披、放松管制、严防内幕交易等六大特点。
首先,《暂行办法》规定公司应当依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具体内容,同时须尊重员工的参与意愿,不能强制摊派。其次,员工持股计划需要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再者,为合理分散风险、合理分布股权,《暂行办法》对计划现金薪酬数额、员工资金规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票比重、单个员工持股比重等均设定了上限。
《暂行办法》还充分体现了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放松管制、加强行为监管的特点。
依照规定,员工持股计划不设行政审批要求、员工持股计划所选择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不设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及部分强制性要求外,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问题,均交由参与方自行约定。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须避开公司股票价格敏感期,并严厉禁止计划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也设置了严格的独立性要求,并制度化杜绝其出现利益输送及内幕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能够建立员工可享有公司成长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机制,将员工收入的未来收益和公司股票的未来价值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推出《暂行办法》,是必要的,也恰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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