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何小姐的一笔580万元的购房首期款在打入交通银行的“二手楼首期款监管账户”后,却被人以伪造的签名和付款委托书等材料骗走。而交通银行经办工作人员在知晓房产证等材料系伪造的前提下依然帮助其完成付款程序。日前,一起诈骗案引发的民事起诉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何小姐方面认为,此案应由交通银行返还其580万元款项及利息,而被告交通银行则认为其并未构成不当得利,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此案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原告请求,原告方面已上诉,目前此案仍在二审当中。记者也联系了交通银行要求采访,但截至记者发稿,交通银行方面仍未有回复。
  记者查阅此案内情还发现,诈骗过程所折射的交通银行监管账户的付款安全问题触目惊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都认为,交通银行在此案中未尽相关审核义务和违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而对于此案中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损失应算在谁头上的法理意义上的探讨,也相当具有现实意义。
  案情经过
  580万首期款,入账3天即被骗走
  2011年9月,市民崔先生以何小姐的名义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新世界豪园某别墅,邱某联系办理这一购房交易中的银行按揭贷款事务。邱某谎称以何小姐名义贷款购买这套房产需要先向银行监管账户提供人民币580万元首期款作为担保,而此后,何小姐于2011年9月16日将人民币580万元汇入交通银行翠竹支行“交行保证金——翠竹二手楼首期款监管账户”,汇款附言写明为“购房首期款”。
  而邱某则在汇款前的这段时间找到交通银行深圳翠竹支行的零贷客户经理李某,邱某称近期将收到一笔580万元的煤炭交易佣金,希望能在李某的帮助下,以二手房买卖银行资金监管的方式将这笔款项划入其个人账户。其后,邱某在李某的帮助下,虚构了其要将名下深圳市龙园意境某复式住宅转让给何小姐的事实,并向交通银行翠竹支行提供了伪造的房产资料,并在《房产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中伪造了何小姐的签名。而交通银行方面未尽审核义务,即与邱某签订了另一份《房产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造成上述580万元系邱某卖房所应收取购房款的假象。
  而在何小姐汇款后仅3天的9月19日,邱某凭借伪造的房产证及假冒何小姐签名的《付款委托书》,在李某的帮助下,交通银行再次未尽相关审核义务,将这580万元划付到邱某的名下。随后,邱某又隐瞒上述580万元已被其从银行转入自己个人账户的真相,诱骗新世界豪园某别墅的业主将该房产过户至何小姐名下,直至该业主发现580万元已转至邱某账户才案发。
  去年3月,邱某被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但其骗取的人民币580万元已经陆续从其账户内转账给他人,现这笔账款未能追回。
  案件焦点
  银行审核缘何层层失效?
  此案中,原告何小姐只有一份580万元的银行转账单是真实有效的,其他经由邱某提供给其的合同、协议、交行放款承诺书等文件都系邱某伪造,而在何小姐并未提供签名及任何付款委托的情况下,邱某是如何绕过银行方面的审批和审核成功实现诈骗的呢?
  从邱某诈骗一案的刑事判决书中记者了解到,邱某曾为交通银行员工李某揽储,于是,当邱某找到李某说要收取一笔580万元的煤矿交易佣金时,李某同意为其以二手房监管资金的形式帮助将这笔钱转入邱某名下。
  按照交通银行该支行二手楼交易监管资金支付操作要求,客户需提交办妥交易过户的房产证及《付款委托书》,同时支行零贷人员要登录深圳市房地产信息查询系统对房地产相关要素进行确认。而这些程序在李某这里都被省略,李某承认其知道邱某提供的龙园意境的房产证是假的,其还知道邱某是假扮业主,伪造了业主资料,并虚构将房产以580万元卖给何小姐,即使如此,李某还是凭邱某提供的《付款委托书》通过银行审核,把钱转到了邱某户名下。
  有关这份《付款委托书》,法院查明,这份委托书上的何小姐的签名是由邱某伪造的。何小姐方面代理律师认为,何小姐转入银行监管账户上的资金要支付,需要何小姐当面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签署付款委托书,而在这一环节,交通银行再一次未尽相关审核义务,从而最终导致损失的发生。
  根据邱某诈骗案的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交通银行翠竹支行多次未尽相关审核义务,最终导致将上述580万元划付给邱某个人账户。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相关答复意见中也表示,深圳交行在办理该笔业务中,违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该完善资金营运的内部控制,资金的调出、调入应当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严格按照授权进行操作”和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存款人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存款人出租、出借账户或利用存款账户从事违法活动”。
  而此外,根据交通银行当事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李某还曾将盖有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翠竹支行公章的空白文书和空白抵押资料等交给邱某,以方便其伪造《贷款承诺书》、协议书等。而在此案外,李某还曾经为邱某做过其他资金监管业务,该业务同样违反交行相关规定,邱某的条件也不符合办理二手房资金监管业务要求,但这些都未阻止交行为邱某办理了这些业务。
  资金损失应由谁担责?
  对于存入监管账户的580万元的货币属性及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原告代理律师和被告交通银行之间有各自不同的看法。
  原告何小姐方面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邱某给何小姐提供的种种文件系伪造,因此实际上,在何小姐向“交行保证金——翠竹二手楼首期监管账户”汇入人民币580万元后,何小姐和交通银行并未成立任何合同,因此交通银行应该予以返还该款及正常利息。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这就好比一个人存钱,其不小心存入到另一个人的账号内,但双方未有签订任何比如借款之类的合同及依据,一个人有损失,一个人不当得益,这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前者有权利要求后者返还这部分利益。上述实际购房人崔先生表示,这一案件就好像“我今天去银行存了580万元,然后装着我这580万元的运钞车在路上被劫走,然后银行告诉我你的钱没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交通银行方面则认为,涉案业务中,邱某构成对何小姐的表见代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无须承担责任,案件涉及的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应由第三人及诈骗犯罪分子邱某自行承担。案外第三人的重大过错导致本案发生,银行方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交通银行是否取得涉案580万元的利益。判决认为,该笔资金具有货币专属性的特征,而这笔资金被邱某转走,所以无论交通银行对此是否存在过错,该580万元的利益已不复存在,交通银行最终未取得该笔款项的利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80万元利益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对于判决,原告代理律师仍存不同观点,他告诉记者,此前*6法院于今年3月公布的第二批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中就有一类似案例:一储户在工行上海鞍山路支行办理开户手续时,被第三人偷偷开通了“网上银行”,而后该储户将2000余万元存入该账户后,被该第三人以网上银行转账支取。该案中,诈骗犯同样是勾结银行工作人员,银行也被认为在业务操作流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最后法院判令银行返还储户20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目前,此案原告已上诉,案件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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