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款丢失,有的是被盗,有的是被忽悠
中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6的国家,可以说中国人热爱把钱存进银行。截至201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之所以热爱存款,*5的一个理由是“安全”:旱涝保收无风险。但现在这个念想,也遭遇到了挑战。
据不完全统计,仅1个月之内,存款莫名丢失的案例就有7起之多,如果再回溯整个2014年,据银监部门通报,存款“失踪”的案例,更是多达十几起,其中包括泸州老窖1.5亿存款失踪、杭州42位储户总计9505万元存款失踪这些大案。
储户存款丢失的原因,错综复杂,但总结起来不外乎三种。其一,是不法分子通过攻击网银或者伪造银行票证等方式,盗取储户存款;其二,是银行工作人员监守自盗,储户存款并没有进入银行系统而是直接挪作他用;其三,是银行工作人员与另一些人勾结,以所谓“贴息存款”忽悠储户,将储户存款直接转给需要用钱的企事业公司或个人,甚至参与民间借贷,在银行系统外循环。
这三种类型,*9类和第二类,纯属偷盗,而第三类,则具有很强的迷惑性:看起来,储户是被高额利息吸引,参与了所谓“贴息存款”,但实际上,很多参与者并不知道他们的钱已经不在自己的个人账户上了,以为只是“另一种方式的存款”。
不管是被盗还是被忽悠,银行都有不可推卸之责任
先看被盗的情况。从法理上看,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双方就形成了委托保管的合同关系。只要储户有合法的存款凭证,自身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重大过失,双方存款关系自然成立,银行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如果是银行工作人员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对储户实施侵害,这就属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范畴。储户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当然应向银行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其内部工作人员个人主张权利,理应由银行承担对储户的赔偿责任,这一点,在国务院出台的《储蓄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是存款被银行外部人员盯上,导致储户受到损失,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目前法学界的普遍观点是,只要储户没有参与其中,而被银行之外的人冒领,银行要承担部分责任,理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均明确规定了在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经营者应提供安全的服务,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于这一点,在*6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中,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存款盗刷案例中认定,相对于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再来看最复杂的第三种类型“贴息存款”。上文提到的杭州42位储户的事例,据多位受害者回忆,自己存钱时均曾遇到银行柜台人员的推销,承诺可将资金以某种高利息的形式存入。相较于明偷,“贴息存款”更加隐秘。由于“贴息存款”往往是资金中介、银行人员联手操作,储户为了获得较高回报,往往会被事先要求签署“不开通短信提醒、不通兑、不提前支取”等承诺。在此之后,储户存入银行的钱就会被银行“内鬼”即刻划转至需要用钱的企业。
正如一些人所言,这部分储户确实有点“活该”,但不代表银行可以免责。银监会、财政部和央行,都曾发文明令禁止贴息存款行为。同时,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储蓄存款和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混淆。
根据以往的案例,这些所谓“贴息存款”,并不全是银行某个员工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整体风气。据业内人士透露,银行热衷“贴息存款”的原因和其自身利益有很大关系: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申请贷款,通过贴息的存款方式,躲避监管部门信贷规模监管,达到扩大信贷业绩和牟利之目的。
但在现实判例中,储户往往是血本无归
虽然我们列举了银行在这些存款丢失案例中,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在残酷的现实案例中,一旦储户的存款丢失,想要找银行的责任非常困难。2008年,储户张某将9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到期后,却发现已被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过6年诉讼后,2014年,二审法院认定银行无过失,不赔偿。这么判的理由,是法院认定这是何某的个人行为,和涉事银行无关。
虽然也有一些储户存款丢失后,得到了补偿,比如杭州那起案例,42位储户都得到了银行的垫付,但这是因为影响太恶劣,央行明确发文要求的,这样的案例实在屈指可数。
不赔也就算了,还有更惨的案例。重庆张净夫妇,十余年前在农行存款4笔,共120余万元,然而钱却“失踪”了。2006年,他们状告农行反被刑事立案,丈夫以诈骗罪获刑4年。后来经过媒体的持续关注,储户在出狱4年后,终获无罪判决。
储户任人宰割,和举证责任不在银行一方有很大关系
在所有的储户存款丢失案例中,*5难点就是举证。司法实践中,法官遵循的往往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在提出自己主张时,要自己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然而事实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下,储户要维权和索赔几乎不可能。
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由于新消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只限于很窄的范围,目前还没有银行储户用新消法维权成功的案例。
显然,让储户承担举证责任很不合理,《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据此,当储户存款账户出现“失踪”等异常现象时,应该推定银行有错,推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进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证明己方管理没有漏洞,没有故意或过失责任。如果银行能够证明己方无过错,过错在储户一方或其他方,且举证能被法院采信,那银行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对于这种非储户授权的资金变动,欧美国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都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比如美国的《电子资金转账法》,在未授权的转账发生的情况下,对金融机构的责任做出了规定:举证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也就是既要证明自己的无辜,也要证明储户对于“未授权的转账”有责。
归根结底,这还是一个垄断部门在展示傲慢
储户存款丢失,银行愿意担责,展现的是一种服务态度。这种态度,不仅是做给丢失存款的储户看的,也是做给那些潜在客户看的:来我们这存款吧,丢了也有保障。
但是在银行业垄断经营的大格局下,需要展现这种姿态的动力并不强。加之银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部门立法,部门立法必然带来对部门利益的过分保护。既没有外力促发改变,也没有严厉的法律规制行为,“丢了也不赔”几乎是一个必然会发生的现象。
针对这个原因,解决办法已经跃然纸上了:1,自由竞争才能带来积极改变,据说今年会涌现出一批民营银行,对这些银行应该给以支持,而不是限制。这些银行的出现,一定会逼迫国有银行不得不做出一些改变;2,立法要跟上,光有自由竞争没有法律也不行,完全指望市场把不守规矩的从业者踢出去,需要等太久,造成的损失,无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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