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激起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和电商公司等的强烈焦虑。
  这种焦虑集中表现为,快捷便利支付的用户体验遭到挑战。对第三方支付设定综合类账户和消费类账户的分类监管、对客户进行多渠道的严格身份验证、支付账户的实名制等,使得用户的支付体验大大降低。
  但是,任何致力于快捷便利的支付服务,其创新的自由不能也不应击穿最基础的安全底线,即支付创新的自由首先应以维护客户免于支付安全恐慌的自由为前提。
  在契约精神根深蒂固的欧美发达金融市场,其支付方面的快捷便利程度显著低于国内,并非是欧美支付机构在创新支付的便捷性上弱于国内同行,而是欧美同行更重视交易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及多渠道严格身份认证等支付安全的保护。
  国内支付机构过度强调支付的快捷方便,实际上是第三方支付面临的身份焦虑问题,即第三方支付公司面临着“我是谁?”的身份定位。
  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许多已不仅仅是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的留存资金使得其更多神似一个准银行。
  而对央行而言,支付机构和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的却是不同的监管制度和规则。由于支付主要是一个通道业务,其不存在资金池业务和资金错配业务等,无需像银行和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准备金政策等。如果支付机构拿着支付牌照从事非支付业务,其所潜存的风险是不容忽视的,最近HOMS系统等支撑的场外配资已是值得重视的警示。
  目前国内许多第三方支付公司,就支付业务上,已经不再单纯从事支付结算业务,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了部分清算业务。
  金融支付体系包括结算支付与清算等两大系统,国内一直采取的是支付结算与清算的两级支付体系。即金融机构与商户、消费者之间属于支付结算,银行间及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交割为清算,这二者都为央行主管,以方便货币当局监管决策和反洗钱工作等。
  然而,当前国内许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许多业务实际绕开了央行的清算系统,正在朝类似央行主导的超级网银方向发展,即消费者向商户支付消费款,若双方的银行账户非同一家银行,消费者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商户账户进行支付结算,这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公司不仅向客户提供支付结算业务,第三方支付系统还实际上承担了内部撮合式清算业务。
  这在某种程度上为洗钱提供了土壤,因为根据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从事的是支付结算的通道业务,而非资金账户业务,目前监管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弱于银行等,这使得监管部门很难从支付结算公司获得充足的信息,以甄别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清算是否存在洗钱方面的嫌疑。
  由此可见,《管理办法》虽然降低了第三方支付的快捷方便等客户体验,但其赋予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日益清晰的身份定位,至少消除和澄清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一些身份混淆问题,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业务创新设定了一个更为安全的支付边界。
         本文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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