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我国就逐渐开始了经济发展降速的进程,这一进程在进入2015年后进入谷底。中国GDP从高度时期的超过10%,一路下滑至9%、8%,最终在今年9月份有破7%的趋势。
  “降速”的背后是下行压力,而下行压力的背后是“转型”。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代表的大量制造型企业陷入寒冬、纷纷倒闭,很多人都意识到中国此轮经济阵痛的背后,就是从以牺牲环境、牺牲经济发展、牺牲生活品质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转变为以高科技、高环保效益、高竞争力、高素质为代表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模式。
  同时,市场上一些声音认为近几年来经济下行的另一大重要原因便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市场交易成本的上升,整体经济效率的下滑。其中,《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合同的强调、对试用期的规定、对无固定期间合同签订条件的放宽、合同中使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等规定,不仅对劳动者做出了过分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市场合约自由。最终这些原因导致了中国制造业用人成本增大,很多企业从大陆将工厂迁移到东南亚、印度,甚至有的企业回迁到了美国,从而引发了经济下行。
  诚然,我们看到的确有很多制造业企业正在搬离中国;我们也看到,没有强大的经济学理由强加干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相自由选择的权利;我们也应该看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导致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下降,最终从长期来看导致用工成本增加对劳动者工资水平产生向下的压力。
  但以上这些仍旧不足以构成反对《劳动合同法》的合理理由。
  首先要明确的是,即便《劳动合同法》确实是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但此轮经济下行的根本原因是内需拉动不顺畅,老百姓没有富裕的资金进行消费,这就导致了企业销售和获利能力的不足,从而导致企业发不出高薪,甚至倒闭;相反的是,企业发不出高薪,这也是普通消费者没有能力进行消费的直接原因。所以这就形成了一个无解的死循环。而打破这种循环的*10方式,就是通过经济转型、企业转型,在企业不增加销售规模与数量的前提下,提升产品利润,也就是通过高科技等手段增加产品附加值。
  那么我们再来讨论,制造业外迁是不是反对《劳动合同法》的合理理由。
  反对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通过并不市场、并不经济角度的手段,较大地增强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我们有理由怀疑,用工实际成本的增加到底有多少,我们更有理由怀疑,用工成本的增加是不是足以让企业经营困难,或者是搬离中国。
  长久以来,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不仅劳动者的待遇保证不足,且劳动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非常不彻底。这种企业不仅仅指东南沿海的劳动密集型的、低利润率的制造企业,甚至很多高科技、新兴企业也比较普遍。很多企业对劳动者的保障不足,经常“能不保障就不保障”、“劳动监察部门查到再保障”,绝大多数保障项目均以最低标准执行。另一些企业通过在合同上做手脚等方式规避对劳动者的责任,甚至很多小企业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所以仅从执行力度来看,《劳动合同法》对很多企业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
  同时,即便用工成本一涨再涨,中国工人的用工成本仍然只有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几分之一,更不用说社会保障等其它支出。所以用工成本增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搬离中国本身并不完全成立。可能性更大的原因应该是,中国目前的经济下行、内需不足,从需求上开始淘汰一批原本就属于产能过剩的企业和产业。
  退一万步讲,即便用工成本增加影响了企业发展,也只是让原本没有得到过保障的劳动者得到了应有待遇的而已。能被用工成本上涨影响到的“血汗工厂”,本就属于应该被经济转型淘汰的那部分。
  其次,反对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虽然在短期能使工人工资上涨,但从长期来说,企业用工需求下降,工人的工资仍然会朝下行的方向发展。但通过分析我们就会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与否,企业的用人成本上涨与否,目前中国工人的工资待遇水平都不会得到特别大的改善。
  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企业用人成本上升,经济发展受阻,企业用人意愿下降,工人工资下行;反过来,企业如果不执行《劳动合同法》,企业用人成本下降,企业用人意愿上升,工人的工资就会明显提升么?不一定。长期保持低利润不仅会固化劳动者的低收入,劳动者没有能力消费,企业不仅无法长期生存,也许还会激活更多的农村闲置劳动力进城。而且用工荒的形成从来都是薪酬水平上升造成的,而不是企业需求量大造成的,中国符合制造业需求的低端劳动力仍然有非常大的存量,短时期内无法消化完毕。
  所以这从本质上来说,是消费能力的问题,不是工人工资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长期因劳动保障不足而引发的工人工资低还会引发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社会财富分配的严重不公会导致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目前中国基尼系数已经接近警戒线,而以低利润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作为经济基础,会固化低收入群体的阶层地位。
  这样看来,无论《劳动合同法》实施与否,劳动者和工人的结局都会是一样,他们的需求和决定性都是非常苍白无力的。那为何不从现在开始就采用一种更能保护社会制度合理有效运行下去的方式呢?
  当然《劳动合同法》此类强制性法律的实施,本身就不完全是从市场自由的角度考虑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从制度上保证了中国经济转型可以进行下去。如果不提高劳动者待遇,不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成本,企业如何有动力转型?社会经济如何有动力转型?如果不放弃企业的短期利益,怎么保证中国经济的长期利益?
  劳动者整体素质不高、待遇不高,这些和环境问题一样,是中国经济长期粗放型发展方式的积疾,更是中国经济急需转型的缩影。中国经济从低谷爬起,应该从制度化保证劳动者利益做起,从更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做起。
  ▎本文作者李鹏,来源高顿网校。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号“高顿网校”(gaoduneclass),满满的会计实务干货,免费网课随心听。原创文章,欢迎分享,若需引用或转载请保留此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