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再度提上议程。据媒体近日报道,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这里所称的代表意见,就是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王法亮等30位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工薪所得的起征点仍需提高问题。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公平的重要税种之一,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只占到整个税收的6%左右,但是市场关注度非常高。
  一方面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较快,国家从个人收入中拿得有点多,因此,代表呼吁改革降税。自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除了当年几个月下降之外,之后一直呈增长态势。2015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完成4752亿元,同比增加683亿元,增长16.8%;另一方面,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够完善,特别是对于低收入者,没有将家庭支出考虑在内,但是对高收入者,大量的财产性收入却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因此,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总体方向就是体现公平原则,即对低收入者减税,对高收入者加税,具体到制度改革上,就是建立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将目前我国11个征税范围能够合并的尽可能合并,然后将家庭支出,比如住房支出、养老支出、教育支出等纳入个税抵扣范围,体现出个税征税的综合性质。
  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复杂,特别是居民收入的多样性和公开透明度不高等,导致个人所得税改革一步到位还存在诸多困难。而且仅仅依靠一刀切式的起征点调控,并不能真正实现公平。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公平的税收,“一刀切”提高起征点虽然有减税效果,但是这种“一刀切”本身就损害了公平机制。比如同样收入6000元的两个人,一个人家庭有养老支出,一个没有。如果采取提高起征点,那么两个人得到同样的减税,但是从这两个人的实际来看,对于有养老支出的家庭来说,就有失公平,有养老家庭的支出负担大于没有养老家庭的,反过来说,没有养老支出的家庭税收负担能力高于有养老家庭的;所以,按照支付能力原则,就不应该向没有养老家庭的收入者减同样的税。
  其实,提高起征点,其目的就是减税。可是个人所得税减税有多种途径,比如增加抵扣范围,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抵扣范围越大,纳税人越小,当抵扣范围大到超过收入时,就不会纳税。所以,要给低收入者减税,增加抵扣范围,比如将家庭中基本支出纳入抵扣范围,和提高起征点一样有减税的效果。
  从我国国情出发,个人纳税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其中让个人有纳税资格是重要的途径;因此,给予更多的居民纳税资格,但是根据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免税,也是税收法治化建设的一个进步。从这个角度来讲,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与其纠结于是否提高起征点,不妨考虑更多的抵扣优惠。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