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5年以来,P2P借贷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发生了多起波及面广、危及行业生存的重大危机。整个行业风声鹤唳,目前3000多家相关平台中,已经有1000多家出现了问题。30%的问题几率表明P2P借贷已经从正常的投资慢慢发展成为风险高达3成的赌博行为,背离了P2P借贷及互联网金融诞生的初衷。可以说,整个互联网金融已经悄然来到重要拐点期。
P2P借贷目前发展到如此境地、出现如此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P2P本身定调不清楚,这造成的后续一系列法律漏洞让P2P在没有监管下横行无忌,赚了不该赚的钱、骗了不该骗的人。P2P的借贷的定义与性质是什么?从事的是怎样的经济行为?什么样的人能经营P2P?……这些问题在P2P发展到目前的规模仍然没有相应的说法。但这一切似乎随着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进行成为历史,官方对互联网金融有了定调。
权威报告定调P2P,不再是单纯的信息中介平台
乌镇互联网大会上,互联网金融作为目前“互联网+”语境下开展最为广泛和深入的主题,成为“互联网+”论坛的开幕首秀。互联网金融论坛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为议题,吸引了众多互联网金融领域大佬共商互联网金融未来。在论坛上,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廖理发布了《全球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报告(2015)》。该报告将P2P定调为非金融信息服务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专家介绍,在《全球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报告(2015)》中,互联网金融被划分为四个大类、14个子类:1、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包括互联网银行、互联网券商和互联网保险;2、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资产管理、互联网小额商业贷款和互联网消费金融;3、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的金融业务:P2P和众筹;4、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在线投资社交、金融产品搜索、个人财务管理、在线金融教育和个人信用管理。
从这当中我们可以发现两个明显的信号:金融性和非信息中介性。P2P定义成“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的金融业务”,也就是说P2P的本质仍然是金融服务,是金融就意味着中国P2P借贷实际上赚的仍旧是利差收入,是金融就意味着中国P2P借贷仍然要按照金融的规则和玩法来。P2P定义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中划分出来,也就是说P2P不再是互联网主流的纯信息撮合匹配平台。其实这两个信号指代的都是一个意思:中国P2P借贷是向投资人借钱,然后借给要钱的人,在承担风险的前提下做撮合和匹配,这就决定了P2P是金融机构、赚取的是带风险的利差。
换句话说,这样的定义基本支持了P2P目前的业务逻辑。
本次定义能不能看作是类似官方对P2P的最终定义呢?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可以的。互联网金融大会是有官方背景的会议和论坛,对于概念的解释和定义自然有一定的官方声音色彩在其中,况且还是在官方场合*9次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敏感的东西给予定调。同时,据悉该报告由中央网信办信息服务管理局牵头,研究过程中吸纳了大量监管层领导、从业人员和学者和意见,有一定的权威智库色彩。最后报告人廖理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前身为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研究成果的政策价值历来很高,在业界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威望。
综上所述,P2P摆脱互联网信息服务中介,成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几乎可以说板上钉钉。
如此定义,对P2P借贷利大还是弊大?
从纸面上来看,或者说是直接解读报告,对于P2P“金融”、“非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会给P2P产业带来怎样的利好和弊端是比较明晰的。高顿财经CFA研究中心研究员David认为,一方面P2P平台金融机构的定义会提升P2P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能力,对于P2P自身产业规模的发展也有好处。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在P2P高收益的吸引下转向P2P,而且随着P2P平台责任的明确,投资者对于P2P平台的信任度会有所提升。反过来,P2P的特殊性质可能会使得相关的监管政策制定比较严格、立法周期较长,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短期P2P借贷行业和各平台的发展。
但这些都是纸面解读,或者说是短期的观点。而作为从P2P产业未来长期发展的角度考虑,“金融”、“非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会给P2P产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很有可能的结果是害了P2P借贷,直至最后摧毁它。
P2P也就是民间借贷的互联网版,这就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由来。高顿财经CFA研究中心研究员David介绍,它弥补的银行和传统金融行业不能满足的企业借贷需求、资金需求,所以P2P能不能正常发展下去,很大程度上是受中国企业、尤其是在银行处获取资金较难的中小地方企业影响的。这些企业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产业结构可能非常落后,利润水平可能比较低,它们对资金的需求可能非常迫切,但承担高利息的能力其实非常有限。也就是说,P2P面对的不良率将是传统金融机构的很多倍。这样的业务逻辑下,想要吸引资金通过P2P平台到借款人手中,就必须要有高出传统金融平台很多的利息作为诱饵,加上平台自身成本,这种成本高出盈利能力很多的借款,企业还不上非常正常。
平台要担责、赔本金,所以企业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就需要更大的运营成本。而且P2P定义为金融机构,肯定要受到资本约束,随着业务不断做大,资本金必然会要求不断增加,资本回报率是非常有限的,这就意味着P2P在成立乃至运作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资本的充分支持。综合起来,P2P按目前的逻辑坐下去只会越做越赔本。
很多人说既然P2P平台和资金面对的风险那么大,做好风控不就行了?殊不知银行风控可以依赖特许经营权解决,而P2P一旦真正市场化,只能通过能力解决。而且不难想象,在P2P经营困难之时风控会不会成为P2P吸引下游借款人的筹码。所以说P2P定义为“金融”、“非互联网信息服务”就意味着P2P的问题上升为模式的问题了。
前面是长期的、模式层面的分析。那短期内“金融”、“非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一定利好P2P么?不见得。我国金融体系正在从银行独大转向多元化金融生态的大背景,这种情况下P2P此类金融创新的诞生意味着非常大的监管难度,又要避免金融风险、又不能抑制创新。所以P2P未来首要面对的*9个问题,就是监管制度建立不及时,业务如何运营的问题。无外乎三种结局:监管政策过严,P2P毫无竞争力,自然死亡;P2P问题继续爆发,最终被自己玩死;P2P监管过松,爆发金融危机,和现在无二致。
比如“卖者有责、买者自负”这样的原则,P2P能执行吗?P2P在信息完全透明的情况下,有继续长期存在的生命力吗?信息继续不透明的话,卖者如何担责?能担得起责吗?“买者自负”在中国金融投资领域,能玩得转吗?
所以,尽管P2P在被定义后得到了很多市场声音的支持,但还是有理由看空P2P借贷产业的长期未来的。既然全球的P2P都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中介的角色,为什么中国的P2P不可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P2P也许需要投资者有更多“买者自负”的世界观,但起码平台的角色不会这么尴尬。
▎本文作者Ben ,来源高顿网校CFA。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号“高顿CFA”(gaoduncfa)。原创文章,欢迎分享,若需引用或转载请保留此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