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往往表现为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获取了工程项目,由于资质不够,便挂靠(借用)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并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但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后,并不参与挂靠方的经营活动。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纳税,违法行为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
对于被挂靠方而言,同业主之间只有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没有货物流(服务)流;被挂靠方和挂靠方没有合法的采购合同关系,被挂靠方无法取得进项抵扣。对于挂靠方,其并非是该项目的法定纳税主体,却有大量的采购项目,这些采购项目大多无法提供规范的发票。即便挂靠方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也存在销项税的主体是被挂靠方,进项税的主体是挂靠方,无法形成增值税链抵扣闭环的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目前建筑企业被挂靠方的发票管理存在两种情况:一种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类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和费用核算不规范,其发票管理更加混乱,甚至有些企业没有工程项目的发票管理,利润直接为挂靠方上交的管理费扣除企业管理费用形成。第二种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类企业需要发票来抵充企业工程成本,但企业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也不参与挂靠方经营管理,要么取得虚假发票,要么这些发票由挂靠方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如购买、造假等获取,可能涉及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问题,涉税风险较大。而且,被挂靠方能够获取抵扣的进项较少,税负将增加。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挂靠经营要减少经济和法律风险,*4是改变其经营模式,即转变为总分包或直营模式,这样就能解决经营模式上的“四流”不统一和增值税抵扣链不能闭环的问题。同时,可采取集中管理模式,由被挂靠方集中管理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单位,实现合同、发票、资金的集中管理,使得增值税销项主体和进项主体均是被挂靠方,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而工程项目的施工与管理仍然由挂靠方完成。当然,被挂靠方与挂靠方之间管理费计算方式也需改变,营改增导致的被挂靠方税负的变化全部转移给挂靠方,以减轻税负。
具体注意以下几点:*9,坚持“四流合一”。能够抵扣的进项发票必须满足“四流合一”,即合同与哪个单位签订,资金按合同约定付给哪个单位,物资或服务按合同约定的产品(劳务)和数量由哪个单位提供,发票由哪个单位按合同金额等内容开具;第二,采购合同由建筑企业统一签订。以合同为主线,控制资金、物资(服务)和发票,实现“四流合一”,环环相扣,从业务源头上规避虚开专用发票的风险;第三,向项目部派遣入库监管人员,入库物资(服务)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实现账实相符;有条件的企业,集中签订采购合同、集中采购建筑材料、集中财务收付结算,避免虚假采购、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杨海麟 唐功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