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通过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制度创新与风险管控相结合,完善自然人纳税申报预警、信用风险防范和信用违规约谈机制,解决自然人信用抓手“找不到”、信用信息“吃不饱”和信用查询“看不到”问题。
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机制离不开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构建。笔者认为,构建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既要“蹄急”,更要“步稳”。
确立基本原则
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强调自然人对自行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诚信度不同的自然人提供差别化待遇,体现诚信纳税的引导功能。
自主开发与平台共享相结合。一方面,构建起由税务机关为主导,由金融、不动产登记等与自然人信用管理密切相关的政府机关参与的大平台;另一方面,省以上税务机关应切实担负起统筹指导的责任,防止各地重复建设形成浪费,实现数据共享。
制度创新与风险管控相结合。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联合银行开发出针对自然人的“税贷通、税易融、税金通”等产品,但也由之衍生出新的问题:一旦自然人无法按期还贷,税务机关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完善“三项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的管理模式,税务机关针对自然人的直接管理手段有所欠缺。笔者认为,着力完善“三项机制”,应是当前构建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较为可行的路径。
自然人纳税申报预警机制。税收自行申报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基础和前提。税务机关可以在自行设定的预警期已到、法律规定的申报期尚未结束阶段,通过电话、信函、短信、12366热线和手机APP等途径,向自然人提醒逾期不申报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减少自然人纳税人因非主观故意申报而被处罚的可能。
自然人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自然人信用风险防控,关键在于税务机关要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和可操作的符合自然人特征的涉税风险指标体系。笔者认为,当前市、县以下基层地税机关的工作重点不是信用体系构建,而是自然人涉税风险模型的设计以及风险指标测试,确保风险模型实用性强,疑点搜索精准,并及时将未申报记录纳入自然人涉税失信疑点库,通过推送风险点,有效消除非恶意纳税信用风险。
自然人信用违规约谈机制。自然人对其自身利益密切关注,因而“税感”要远高于企业。税务机关要针对这一特点,借鉴国外的做法,明确界定税务约谈制度中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结合税收风险事前和事中管理,根据自然人的不同违法情形,分类制定税务约谈模板,对提醒后不理会、不配合及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有针对性地开展约谈。
优化配套措施
借鉴国际上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成熟做法,在整合先行先试地区个人所得税信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建立以纳税人识别号为基础,覆盖全国的自然人纳税人信用体系。
推行纳税人识别号,解决自然人信用抓手“找不到”的问题。将身份证号作为自然人*10的、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码,以有效确认纳税人身份。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可以将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不同时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集成,推动涉税信息及时传递与充分共享。
拓展数据采集渠道,解决自然人信用信息“吃不饱”的问题。地税机关作为自然人信用的主导部门,要以个人所得税为数据源主体,将自然人缴纳的增值税、契税和车船税等数据也纳入信用评价范畴,扩大信用信息覆盖范围,提高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当前营改增的契机,推进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的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和资质互认。在此基础上,再将自然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流动、在工商部门的股权变更和在拍卖行的拍卖交易等信息实现税务机关内部的数据集成。拓展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涵和外延,对包括个人的证券资金、保险资金账户加以实名管理,并与不动产、车辆等产权登记相衔接,实现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完善共享信息平台,解决自然人信用查询“看不到”的问题。自然人纳税信用模块既是金税三期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独立向社会提供查询的系统。因此,在业务功能需求上,要扩展金税三期的外部接口,做到与外网互联互通,按照“等级评价、电脑评定、申请使用”的原则,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查询系统。作为个人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的纳税信用体系应开放查询。税务机关应根据各类机构、主体的合理要求,综合自然人基础信息、收入信息、纳税信息、处罚信息和奖励信息等信用数据,出具纳税信用评价报告。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王明世 尹时辉 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