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审计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201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将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要求进行,现就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人员范围与条件
  本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员应是参加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申报人员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二、评审申报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学习、掌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和报送评审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指导并配合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员根据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
  (三)各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高师考试合格时间、工作业绩、理论研究成果等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认定。工作业绩、著述论文等材料的形成时间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四)各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之前,须将申报人员的《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含7天),并在“基层单位审核意见”中注明公示结果。
  (五)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地点报送申报材料及材料目录,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文件夹。
  (六)省审计厅人事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会同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省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申报材料
  (一)省审计厅及所属单位以外的申报人员须提交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职改办开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二)《业务工作报告》(2000字左右)一式1份。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的《业务工作报告》进行审核,注明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近五年《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
  (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五)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申报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证书复印件1份。
  (六)在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1份。
  (七)有效期内的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审计署计算机中心组织的计算机知识与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八)业务成果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九)代表作品原件,至少2至4篇符合人发〔2002〕58号文件要求的、截至申报时已经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能反映本人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较高学术水平的作品,出版社(报社)的用稿通知无效,发表在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等刊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从中选择、标明一篇代表作品参加论文鉴定。每篇作品的封面、目录、刊号、正文复印件各1份(参加鉴定作品一式2份)。
  (十)《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全部为原件(均需贴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其中单位推荐意见,主要内容包括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的主要审计业务成果、审计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研究成果以及对申报人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明表》一式25份。
  (十二)申报材料电子文件夹1份,包括《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明表》、《业务工作报告》和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电子版。
  上述申报材料中,简明表用A3纸双面打印并每张对折整齐,其余须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评审表和简明表应符合附件样表,表格格式不得变更。所有复印件均需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第(一)至(九)项按顺序使用档案卷宗封面装订成册(代表作品只装订有关复印件),在卷首要列出目录并标注出件数及页码;第(九)项的原件、参加鉴定作品相关复印件1份和第(十)、(十一)项按顺序单独装入档案袋;第(十二)项以申报人的姓名命名、制成压缩文件,审计机关及所属单位可通过腾讯通发送,其他单位可发电子邮件至fjssjt@163.com。
 
  四、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五、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及评审费用
  (一)报送材料时间:2014年8月1日至1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送材料地点:
  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省审计厅人事处
  邮政编码:350003
  联 系 人:傅志雄
  联系电话:(0591)63396272
  (三)评审鉴定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费字〔2008〕361号文件规定,参加评审申报人员每人缴纳评审费550元、论文鉴定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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