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管辖
  (一)审计管辖的概念及确定审计管辖权的原则
  审计管辖是关于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分工的制度。
  审计管辖原则: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
  某一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哪级政府,某一单位的财务关系隶属于哪级部门,则该部门、单位就是该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
  如中央各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中央财政,则是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省级各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省级政府财政,则是省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
  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与政府及部门不存在财政、财务上的隶属关系,不能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确定审计管辖,但其国有资产接受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这就形成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3.指定管辖原则
  是指两个以上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的原则。
 
  (二)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审计法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是有限制的。
  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事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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